“國內的版權狀況真的很差嗎?”柳如煙問陳明洛。
“差得不是一點兒,可以說是糟糕之極。”陳明洛很明確地回答道。
國內的版權製度中存在的諸多弊端並不是什麼新鮮事兒,在音樂圈兒中就已經存在了很多年,很多歌手風光無限,詞曲作者卻無人問津,一個歌手參加一場演出唱一首歌就能拿三十萬的報酬,連續參加四十場演出,反複唱這一首歌,能拿到一千兩百萬的演出費,詞曲作者卻分文沒有。
每年都有詞曲作者提出關於著作權落實的問題,並列舉了發達國家對詞曲作者的權益保護、歌曲的版權維護等成功舉措,不過提也白提,沒有人會關心這種事情。
“不過,這種東西似乎很難結算吧?”柳如煙的腦子裏麵想著這事兒,就覺得版權保護雖然是一句話的事情,但是落到實處估計會比較困難。
畢竟,唱歌這種事情,你歌手唱一場有出場費可拿,但是怎麼給詞曲作者分成呢?估計吃到了肚子裏麵的東西,誰都不願意吐出來吧?
“在國外一般都是按照每分鍾來計算版權費給原作者,歐洲國家是每分鍾160左右,最高的是日本,每分鍾960,而我們這邊暫時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據說有人在協商,協商的結果卻是每分鍾3毛錢。”陳明洛回答道。
“不是吧,那跟沒有這項收入有多大的區別?”柳如煙和慕容聽了,都覺得有點兒過分了。
你歌手唱一場就是幾十萬的收入,就算是一首歌五分鍾吧,按照歐洲的標準也才八百塊錢,幾十萬跟八百塊之間的差距,能提到一塊兒來嗎?
“國內現在談的,是希望能夠跟港台的標準看齊,每分鍾60,但是也很難落實。”陳明洛說道,“這裏麵不僅僅是一個利益問題,也存在一個心態問題,國內的市場很大,如果這個標準能夠落實下來,很多詞曲作者怕是一下子就成了億萬富翁,很多人看了當然會心理失衡,說白了就是羨慕嫉妒恨的心理在作祟。”
“看來這是一個製度問題,很難解決。”慕容在一邊兒插嘴道。
“也不能完全歸罪於製度,其實就是一個意識問題。”陳明洛回答道,“要求政府加強監管力度,不光是為了錢,是為了有這個版權意識。你像日本的一些樂隊來國內開演唱會,其中就唱了一些中文歌曲,事先他們之前不知道有些歌曲是誰寫的,唱了以後,有國內的詞曲作者就追討過去,結果人家就一五一十地給列出清單,唱了多少場,收入多少,應該給詞曲作者賠多少,清清楚楚,所以說,這裏麵最主要的就是一個版權意識問題。”
同等級別的詞曲作家,港台和內地的版權收入相差在幾十倍甚至是幾百倍以上。
就像是台灣著名音樂人羅大佑所有創作的歌曲,一年可以得到四百萬港幣左右的版權收入,而像陳小奇這樣創作了數量質量都屬上乘的內地一線詞曲作者,一年的版權收入平均才兩萬。
由於歌曲版權在出版發行、商演、有償播放等方麵的後續收益無法保障,目前國內詞曲作者主要收入隻能采用一次買斷的方式,也就是在企業或歌手個人邀約創作時提供的稿費。特別是本應與盒帶、CD發行數量掛鉤的後續版權收入,常常因為實際發行數量無法知曉,而隻能采用與版號掛鉤的方式一次性支付,一旦某首歌曲再版發行,不但不需要征求原作者同意,而且發行方一次性支付給詞曲作者的報酬通常隻有幾百塊。
目前國內著作權糾紛比較多,但因為種種原因,很多人不願意在這上麵花費時間和精力,致使侵權者有意無意地忽視了法律法規。
對於詞曲作家的現狀,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就是國內單位使用這些歌曲時,完全沒有付費意識。
其實按照合同的情況,國內的唱片公司對於每張專輯作者都會有一個固定比例的分成,在5%~8%左右,這其實比日本還高,聽上去似乎很好,的實際收益並不高,主要是整個行業不好,在收取過程中,國內單位付費意識太少了,合同寫得再完善,沒人給你錢,你怎麼分給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