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三: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1 / 3)

黨員有權經過規定程序成為候選人和當選。

第十一條 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

第十二條 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第十三條 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麵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

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黨員認為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當的,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

黨員的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害時,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黨員有權要求有關黨組織對其提出的請求、申訴和控告給予負責的答複。

第三章 保障措施

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召開有關會議,並創造條件保障黨員參加其有權參加的各種會議。會議的組織、召集者要將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等適時通知應到會黨員。

第十五條 黨組織應當為黨員提供閱讀黨內有關文件的必要條件。黨員因缺乏閱讀能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直接閱讀文件的,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向其傳達文件精神。

第十六條 黨組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有計劃地對黨員進行教育和培訓,提高黨員素質。

第十七條 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其他重要會議召開後,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將會議內容和精神向黨員傳達、通報。

黨組織作出的決議、決定,按照規定及時向黨員通報。

第十八條 下級黨組織應當根據上級黨組織的安排,積極組織和引導黨員參加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討論的時間、方式和內容要以適當方式告知黨員,以便黨員參加。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應當認真組織黨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政策的有關問題進行討論。

黨組織要支持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對於黨員的建議和倡議,黨組織應當認真聽取、研究,合理的應當采納;對改進工作有重大幫助的,應對提出建議和倡議的黨員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各種不同意見。對於持有不同意見的黨員,隻要本人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就不得對其歧視或者進行追究;對於持有錯誤意見的黨員,應當對其進行幫助、教育。

黨員有權經過規定程序成為候選人和當選。

第十一條 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

第十二條 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第十三條 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麵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

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黨員認為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當的,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

黨員的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害時,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黨員有權要求有關黨組織對其提出的請求、申訴和控告給予負責的答複。

第三章 保障措施

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召開有關會議,並創造條件保障黨員參加其有權參加的各種會議。會議的組織、召集者要將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等適時通知應到會黨員。

第十五條 黨組織應當為黨員提供閱讀黨內有關文件的必要條件。黨員因缺乏閱讀能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直接閱讀文件的,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向其傳達文件精神。

第十六條 黨組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有計劃地對黨員進行教育和培訓,提高黨員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