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複議、複查或者審查決定,對於全部或者部分糾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決定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宣布。對於處理正確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給予批評教育;對於無正當理由反複申訴的,有關黨組織應當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並在適當範圍內宣布。
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提出的意見,有關黨組織應認真研究處理。
第二十五條 黨組織對涉嫌違紀黨員的檢查和處理,必須既堅決又慎重,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依紀依法進行。
建立執紀過錯或者錯案責任追究製。對於在執紀過程中有違紀行為或者其他過錯的,應當批評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黨組織對於黨員提出的請求,要及時受理。根據具體問題,有的要及時解決,有的要說明情況,有的要進行說服教育。
第二十七條 企業、農村和街道、社區等黨的基層組織應注意維護流動黨員的民主權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條 對於確有實際困難的黨員,其所在基層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可以給予適當幫助並鼓勵黨員之間開展互助,為黨員正常行使權利創造條件。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黨的各級組織應當嚴格執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麵的方針、政策和黨內法規,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於黨員權利保障方麵的決議、決定;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在黨員權利保障方麵的任務和要求;督促下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切實履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麵的職責,宣傳黨員權利保障方麵的方針、政策和黨內法規,教育和引導廣大黨員正確行使權利。
第三十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做好黨員權利保障工作,受理有關黨員權利保障方麵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檢查和處理侵犯黨員權利方麵的案件,對黨的領導幹部和下級黨組織履行黨員權利保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黨的組織、宣傳等工作部門要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以及上級黨組織的要求,結合自身職能和實際工作,抓好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落實;研究解決職責範圍內黨員權利保障方麵的重要問題,向同級黨組織提出貫徹落實黨員權利保障方麵的意見和措施,為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創造條件、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黨的各級領導幹部應模範遵守和嚴格執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麵的規定;充分尊重和關心黨員權利,重視處理和解決黨員權利保障方麵的實際問題;采取切實措施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落實。
第三十三條 保障黨員權利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各級領導幹部的重要職責。對於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麵失職、瀆職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處理是保障黨員權利的重要環節。對於有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可以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責令賠禮道歉、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給予處理;情節較重的,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對於有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對有關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處理方式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或者與黨紀處分合並使用。
第三十五條 對於因侵犯黨員權利受到黨紀追究的黨員或者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麵失職、瀆職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的領導幹部,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製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央備案。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製定實施細則或者補充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