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某房地產老板周某認為李雲忠“神通廣大”,多次向李雲忠行賄共300餘萬元。李雲忠拿人錢財、替人辦事,利用職權幫其承攬了多個工程。
有一次,李雲忠弄到一個項目,轉給周某。周某又將該項目轉給別人做,一轉手就賺了500萬元,可周某最後隻給了李雲忠90萬元好處費。當李雲忠從其他老板處得知真相後,大發雷霆,大罵周某是在“打發叫花子”。
後來,李雲忠又搞到一個9000多萬元的水利工程項目,再次找到周某。但這次他“吃一塹長一智”,提出要按照五五開的比例分配利潤,周某堅決不同意。李雲忠又提出要四六開,周某同意後,李雲忠又以周某不可信為由,要求與其簽訂協議,明確分紅比例。一個領導幹部,居然幹出了如此荒唐的事,令人不可思議!
5為了既“安全”又快捷地斂財,李雲忠絞盡腦汁,想出了開辦茶室的方法。利用茶室這個平台,公然索賄,肆無忌憚。財迷心竅的他,黨的十八大以後,依然不收斂不收手,“進賬”達30筆共500餘萬元。
李雲忠愛財,愛到癡迷,愛到發狂。
辦案人員告訴記者,在省委組織部工作期間,李雲忠就和搞工程的老板“朋友”楊某熟識,楊某多次給他送錢,他都欣然接受。後來,楊某做生意缺錢,他聽說後“江湖救急”,把收受來的賄賂借給楊某,可“借”得並不便宜,一年要48%的利息!
為了既“安全”又快捷地斂財,李雲忠可謂絞盡腦汁,他左思右想,反複考慮,最後“發明”了開辦茶室的方法。
他投資在昆明開了一個“金蘭茶室”,為了顯得“有檔次”,又改名為“金蘭會所”。為掩人耳目,李雲忠並不出麵經營茶室,隻是將其視為撈錢的平台。
他以投資“金蘭會所”為由,公然索賄,向一些熟識的老板索要了1000餘萬元,要來的資金並未用於投資“金蘭會所”,而是購買房產和投資放貸。
即便如此,李雲忠還是不滿足,他曾以“金蘭會所”經營不濟、無力支付員工工資為由,連續3個月以同樣的借口向某老板索要45萬元。
通過“金蘭會所”這個平台,李雲忠財源滾滾而來,賺得“盆滿缽滿”。一壺茶賣幾百元甚至上千元,老板們依然絡繹不絕;向私企老板打個招呼,就能收取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賄金。這樣一個絕佳的斂財“窩點”,讓他激動不已。
人心不足蛇吞象。李雲忠開始謀劃著在曲靖市也開設一個類似的茶室,老板們怕“吃不消”,紛紛反對,這個計劃最終沒有實施。但“金蘭會所”的秘密早已不脛而走,在私企老板和部分領導幹部之間流傳,“聲名遠播”。
開辦茶室,是李雲忠的“得意之筆”。他自認為手法高明、方式隱蔽,實則不過是自欺欺人。這個用來斂財的平台,不僅沒有成就李雲忠“當官發財兩不誤”的迷夢,反而成了他違紀違法的鐵證。
值得一提的是,十八大以後,李雲忠依然我行我素,不知收斂、不願收手,在罪惡的泥沼裏越陷越深。
據調查,中央八項規定出台後,李雲忠在中秋、春節期間照常收禮,毫無顧忌地通過幫老板“協調”工程項目,從中提成受賄,“進賬”達30筆共500餘萬元。甚至在組織對其進行初核調查前夕,李雲忠依然不改貪婪本色,“忙著”在茶室和飯店收錢。利令智昏,不外如是!
6多行不義必自斃。李雲忠倒行逆施,早已天怒人怨。省紀委組織精幹力量對他進行調查,他聽聞風聲後,“上躥下跳”,訂立攻守同盟。辦案人員雷厲風行,抓實證據,兩天突破他的防線,28天結案。
李雲忠的落馬,源於群眾的舉報和雲南省委巡視組發現的問題線索。
2014年4月,雲南省紀委赴曲靖就李雲忠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初核,發現他涉嫌嚴重違紀違法。2014年8月18日,經雲南省委同意,省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對李雲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調查。
當日,李雲忠正在會澤縣出席會議,為避免節外生枝,省紀委辦案人員冒著滂沱大雨,在公安特警的配合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將李雲忠從入住的賓館帶走。
辦案人員告訴記者,李雲忠得知組織在調查他後,多次召集老板統一口徑、串供、簽訂虛假投資協議、訂立攻守同盟,企圖瞞天過海,對抗調查。在2014年6月省紀委找其信訪談話了解有關情況時,他還叫屈訴苦,並相繼向省委、省紀委主要領導寫信“說明問題”,欲蓋彌彰。
李雲忠在曲靖任職時間長達6年多,“樹大根深”,事前又作了充分的反調查準備,要查清他的問題並非易事。
辦案人員沒有畏難,對問題線索“庖丁解牛”,將巡視組移送的多個線索和群眾反映的多個問題進行分解,確立了“先取小勝、再獲大勝、快查快移快結”的辦案思路。
李雲忠到案後,自認為作案方式隱蔽,並與相關人員做了充分的反調查準備,一開始不願意配合調查。
辦案人員不急不躁,先行對其政策攻心,並靈活運用證據,兩天就擊潰了他的幻想。在強有力的證據麵前,李雲忠臉色蒼白、語無倫次,認真交代了違紀違法問題,並感歎:“我準備的方向搞反掉了,想不到你們會得到這些證據。”
該案的查辦,從立案到移送司法機關僅用時28天。多行不義必自斃。李雲忠必將為自己的所作所為付出沉重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