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麵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麵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第八條:問責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幹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九條:問責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並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麵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製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製定實施辦法。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製定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條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新華社北京7月17日電)《人民日報》(2016年07月18日 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