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鎖陽法製報》報道,本市郊區法院審理了一起車禍致人死亡案,因為案件複雜,審理難度很大,判決後的爭議更大。現將有關情況報道如下:
一、案情摘要
20xx年3月6日19時40分左右,林某某(男,40歲,省城河口區人)駕駛寶馬越野車沿本市西出口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坡路時,與步行在公路上的白某某(男,57歲)相撞。
林某某隨即下車查看,發現白某某被撞倒在地,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林某某在未保護現場、未搶救傷員、未報警的情況下將白某某拖至公路中間,然後駕車逃逸。
稍後,海龍長途運輸公司載重車司機王某某、李某某、張某某(均為海龍公司員工,已經另案處理)駕駛載重汽車經過肇事地點,因疏於觀察從被害人白某某身上碾壓,致使白某某死亡。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白某某被林某某撞擊後並未立即死亡,其死亡的原因是重型顱腦損傷,係王某某等人駕駛的載重汽車碾壓所致。
經交警部門認定,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林某某負全部責任,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王某某等人負主要責任,林某某負次要責任,被害人白某某在兩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擔事故責任。
二、分歧意見
本案中,肇事人王某某等人在從事長途運輸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構成交通肇事罪是沒有爭議的。
但因被害人白某某的死亡是由於兩次車的連續碰撞、輾壓造成,有別於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對本案另一肇事人林某某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以及構成何罪,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認識。
第一種意見:林某某不構成犯罪。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雖具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故意,且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但根據法醫鑒定,被害人白某某被其所駕駛的寶馬越野車撞倒後,並沒有立即死亡,而且也不能確定其傷勢輕重。
而被害人的傷勢輕重程度是交通肇事案定性的一個主要依據,若白某某在受第一次碰撞後傷勢確定為重傷,則林某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若白某某當時傷勢僅為輕傷,則林某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在此情況下,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可以得出林某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結論。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雖然造成一人死亡,但林某某承擔的是次要責任,也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由於被害人白某某的死亡是因為王某某等人駕駛的載重汽車第二次撞擊碾壓所致,所以林某某對被害人白某某的死亡沒有主觀上的過失,被害人白某某的死亡同林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肇事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被害人的死亡不是林某某的行為直接導致的。同時,林某某對被害人的死亡沒有預見的義務和能力,故林某某對被害人的死亡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即不能客觀歸罪。
第二種意見:林某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在本案中,林某某實際上在主觀方麵有兩個過失,第一個過失即其駕車撞傷白某某的過失;第二個過失即林某某作為在本地工作的人,應該知道肇事地點位於當地交通要道,
來往車輛頻繁,也應該清楚事故發生時間為晚上8時左右,在雪大路滑夜晚能見度低、不斷有車輛經過的情況下,應該有義務預見到被害人被其車輛碰撞後倒地不起,若得不到及時的救助,很可能受到來往車輛的再次撞擊或碾壓。
但林某某卻為了逃避責任而駕車逃逸,任由被害人倒臥在機動車主幹道上並被大雪埋沒。此時,不論其主觀上是疏忽大意沒有預見,還是已經預見到危害後果而輕信可以避免,
其主觀罪過均為過失。在客觀方麵,由於林某某的不作為,使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處於極度危險狀態,並因此遭受了王某某等人駕駛的載重汽車的第二次碰撞、輾壓,最終導致了被害人死亡後果的確定發生。
因此,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三、案件評析
本報征詢了幾位法律專家的意見,他們傾向於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中,林某某駕駛寶馬越野車將被害人白某某撞倒在地後,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