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樂在雲州設立的農場製度,主要的宗旨是鼓勵漢國國民(平民以及公民),無論是以個人、家庭還是村集體的名義,都可以主動在雲州的荒地開荒耕種。
這種農場製度,是管政照搬某種農業地區,以生產種植為主的農業生產模式。
這個農場製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解放雲州農戶的生產力,快速發展漢國的農業,以此穩定漢國在雲州統治。
在生產力不發達的地區,控製農業,無疑就等於控製了一個國家的經濟命脈。
因此,漢國在雲州政策上,多加上了一個農場製度。當然,這個製度,不僅僅針對雲州地區。漢國其他地區,任何一個願意在雲州開荒的漢國人,隻要擁有漢國國籍,都可以在官府登記備案。
沒有土地,可以以租賃或者購買兩種不同的土地交易方式,從漢國官府獲得一塊土地一定期限的使用權。(戰後,漢國擁有大片無主的土地。)
隻要在這一塊土地上,民眾建立起任何一種農業的生產(種植糧食、果樹、養殖都算),就有機會成為這塊土地的真正主人,而自身也就晉升為漢國雲州的農場主。
在前期,漢國官府會提供一些幫助。農場主在建立了屬於自己的農場後,任何一位農場主都可以向官府貸款,並由官府提供種子投入生產。而這些土地產出的農產品,將會根據不同的土地交易方式,遵循一個農場,一種模式的統一生產,統一銷售的管理模式。
同時,漢國官府將會建立一個國有經銷係統,存儲糧食,統一管理農產品,並將負責部分或者全部農產品的收購以及經銷。
如果有些的農場主仍然選用租賃土地的模式,官府根據租賃協議,可以收購其所有產出,而不另外交稅;而如果農場主選用購買土地方式的話,土地私有化,官府也可以以政府收購價,收購部分農產品,但是要交一定的稅。
為了雲州的穩定統治,漢國還推出一些惠民政策。規定官府收購價,將會以一個較高的價格收購,保證農場主的收益。
管政希望把雲州建立成為一個大農場,方便管理,因此在政策優惠之上,農場與傳統私有農地,還是有些不同的地方。以促進雲州的土地變革。
除去租賃農場的免稅政策,管政製定的稅收對象,私有農場和傳統農田的稅收是不同的。私有農場的稅收較低,不僅如此,為鼓勵農戶進入農場體製。農場製度規定農場主可以用糧食抵稅,以當年農場糧食總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稅金上繳,而且如果遇逢災年,農場的稅收還可適當減免。
簡而言之,也許農場賺到的收益不一定高,但勝在穩定,官府包銷。而且隻要開荒成功,農場主不愁產品沒有銷路。農場主需要投入的是前期開荒的費用,以及精力。
另外,為了保證雲州的收稅穩定,農場製度推廣的時候,原本在雲州已經私有的土地也有機會改變性質,加入這個農場製度。漢國官府將會提供給這些擁有私有土地的農民一年的期限改傳統農莊為農場。
並且,出於保護農民的目的,農場土地的租賃價格,漢國官府還規定每年不得超過農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同時,對私人地主的田地租賃價格,漢國官府也做出了規定,不得超過農戶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這是保證雲州不出現農民暴動的政策。
依照漢國雲州目前的情況,杜樂認為並不適合構建和地球現代社會製度類同的社會形態。所以,在多方考慮後,才為雲州量身定做了這個農場製度,這也更方便漢國政府管理雲州。
杜樂並不擔心,這個農場製度一旦推行,會造成糧食積壓過多,因為杜樂還有後招,還可以把這些糧食產品運到地球去。
除了這個農場製度的設立外,為了讓雲州更快地融入漢國的體製,在杜樂的授意下,管政在雲州還實行了一係列的政治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一項,便是實行雇傭製度。
這項改革,主要是針對雲州多民族的現狀,並且在雲州境內還仍有較為普遍的奴隸製度或者奴仆製度。雇傭製度規定,雲州境內任何人不得進行買賣人口的活動,此前在雲州境內存在的任何以賣身契為依據的人口買賣,都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全部廢除,所訂立的所有賣身契必須更換合乎漢國法律規定的雇傭合約。
其中,最長雇傭期限不得超過十年。十年後,可以根據簽訂雙方的意願,在合法條件下,重新簽訂新的雇傭合約。而在雇傭期限內,雇主必須要根據雇工的勞動性質支付一定的工錢,作為雇傭費。並且在任何情況下,雇主都不得私下侵害傭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如若有犯,官府可以馬上介入,按照漢國法律對雇主實行懲罰。
管政在雲州實行雇傭製,針對的主要是奴隸製的廢除,防止農民成為農奴,也是一定程度上輔助了農場製度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