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家滅門,會記錄對方的田產、屋宅、金銀而至於其他的,例如珠寶字畫類的物質資產,也會以公允價值的形式進行記錄。
但是家丁,甚至是奴隸這就是一個有趣的計量單位了。
明代奴仆又稱奴婢、臧獲、家奴、家僮、僮仆、家人、義男、義婦等等。這些有的是對曆史稱謂的承續,有的是法律中術語的借用,有的體現出了歸屬上的特征,有的則是受國家政策製約而做的變通。
明初,洪武年間,太祖朱元璋推行了一係列的不徹底的禁奴政策,禁止民間自發的良人奴隸化,禁止人生買賣;並且嚴格的規定了勳貴與官僚的蓄奴數量:最高級的官員、宗室、貴族可以合法擁有的奴仆數量也僅為20人,為曆代王朝之最低;並且奴仆的合法來源也隻有戰俘與罪犯,而非平民百姓。
洪武五年(1372)太祖朱元璋詔告天下,“詔書到日,即放為良,毋得羈留強令為奴,亦不得收養,違者依律論罪”。
然而,以上的一切都僅僅是在法律層麵上的,與現實有著巨大的差異。
明朝甚至一度在法律上拒絕承認奴隸的存在,即在法律上並沒有奴隸,但事實上,這隻是文字遊戲罷了,隻是將“奴仆”換另一些更模糊的詞彙,但本質上並沒有改變其奴仆的實質。
而與此同時,又以法律規定的形式保護著奴隸主的權益,《大明律》規定:“奴婢罵家長者,絞監侯……凡奴婢毆家長,皆斬。”
可以說,自洪武晚期之後,明政府的禁奴政策並進行停留在了紙張法令的層麵上,不帶做現實中的努力。
不過,賤籍不是奴隸製度,現代社會上把明代賤籍製度設為奴隸製度,是十分荒謬的、曆史素養極度低下的體現,賤籍不是曆代皆有的製度,它指的是世代隻能從事某些等“低下”工作的人,他們在法律上是被歧視的,但人格還是獨立的,有著基本的人權。而奴隸是這個是主人的附屬品,沒有人格、人權,在法律上,他們不是人,隻是物;雖然在明代的法律中,主人也不能隨意的將其殺死(自唐以來,除元清兩朝,曆代都不能),但懲罰十分輕微。
(都21世紀了,還有人以為廢除賤籍是大清聖天子的恩賜,不知道是受的什麼教育!所謂的廢除賤籍,也隻是廢除樂戶、丐戶、伴當、疍戶,而賤籍本身沒有廢除。這是天下“賤民”長達一個多世紀的反抗的結果,不是奴隸主的“恩賜”!
明末農民戰爭,起義軍領袖中劉宗敏是鐵匠,張能是補鍋匠,張禮是胥吏。崇禎七年,桐城奴仆起義,理由是:“無他,不欲為奴耳。”十六年,湘贛爆發“鏟平王”運動,鏟除主仆、貴賤等不平等關係,“均人也,奈何以奴呼我?”、“天地迴薄,貴賤翻躡,我輩何必長為奴乎?”
明亡後,社會矛盾更加激列,清朝的統治、對待奴仆的態度比明更加反動。“賤民”的反抗也更加激烈。例如“社兵”本是明末奴仆起義組織,但由於滿清剃發易服、遷界禁海與大屠殺,開始反清複明,反抗時間長達三十餘年。“朱三太子”楊起隆起義的骨幹也是飽受八旗虐待的漢人奴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