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不是凶手?5(1 / 2)

此案或許還有一位同血型的男性參與,而警察卻根本未將此事置於考慮之內。案件調查絕不可忽略任何可能。因此,僅以被告為ab血型而認定其涉嫌是錯誤的。

被告的情形則約略如下:

於4點35分之前,有和被告素不相識的四個人曾經目擊過被告在小路上朝和被害者的家相反方向行走。4點50分左右時,另外的人看到被告在同一條小路上離前述地點更遠的一英裏處繼續朝同一方向行走。這個人甚至於在被告的搭訕之下,停步下來就地閑聊約15分鍾,而5點25分時有人於離此約半裏的路上看到正在向自宅方向行走的被告。巴特勒夫人家到水潭的距離約有一又四分之一英裏。

依據推定,被害者行走這段距離的時間約為20分鍾,因此,步行至水潭的時間應為4點35分左右。而被告第一次被四個人目擊到的時間為4點半至4點35分之間,由該地點至水潭的距離有二又二分之一英裏,因此,被告於4點半時絕不可能在水潭附近。倘若假定被告為真凶,被告必須於被害者離開巴特勒夫人家後與之同行,本身前後行走三又四分之一英裏路程(其中之一部分為與被害者並肩行走),於20分至25分鍾內完成追蹤、交-媾、殺人等等事宜,事後還將被害者的帽子、鞋子、提袋等物置放在河堤上。被告於被害者之屍體被發現後的兩三個小時內就遭到逮捕,卻強調自身不在場證明,此一抗辯在驗屍、陪審以及接受偵訊的階段以及公審時始終如此。原告對這一點未舉出任何反駁,也對證人們為此項抗辯所做的證詞的可信性未有任何置疑。

雖然證人們在時間因素上的證詞各有些細微脫節,然而於事件發生之翌日經過慎重的核對後,發現這些人的證詞確實大致符合事實。在如此的情形之下,被告應無照起訴書內容被判刑的理由。然而,此一事件已轟動一時,被告甚受世人公憤,倘若法院將他判為無罪,一定會受到社會輿論的嚴重攻擊。因此,本案可謂司職人員以沉著冷靜態度完成其使命的良好事例。

此一事件可以說根本欠缺陪審團據以審理罪狀的確切罪證。被害者在受到被告的誘惑而與之巫山雲雨一度,等到被告離開後自慚失身而投潭自殺,這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又,被害者在和被告於酒廊會麵的這一天早上曾經走路至市場,當晚徹夜狂舞而滴水未進,又在菜圃上跋涉長程,因此,坐在水潭邊緣從攜帶的衣袋中取出馬靴準備和舞鞋換過來時,由於過度的疲勞而一時不慎跌落潭中,這也有可能。

被告將被害者強-奸後,惟恐後者將此事宣揚出去,於是將其推落潭中,以求殺人滅口,這隻是純粹的臆測而已。由被害者與被告徹夜待在一起以及訪問巴特勒夫人家時意氣風發的情形來看,交-媾之事出於自願應毋庸置疑。

又,沾有血漬的野草上露珠未見掉落,依此而做推論,其根據同樣薄弱。因為無人能證明野草結露乃在血漬沾上之前,相反,被告及被害者雖然該夜曾經確在相對方向的草叢中,而該草叢卻未見到兩人的足跡。

倘若被告的不在場證明不完整,被告和被害者分手後未曾遇見任何人,而被告和被害者當晚確實在未見足跡的相對方向的草叢中同在——在這個情形之下,被告則無以狡賴,在罪證確鑿之下,被判死刑也死有餘辜。然而,以上事實皆與犯罪事實風馬牛不相幹,因此,在罪證不足之下,將被告判為無罪乃當然之事。

閱讀完畢後,田春達說:我為如此類似的案例的存在而覺得驚訝。雖然這是在外國發生的事例,由於生活在地球上的是同樣的人類,因此,同樣情形發生應該也不足為奇吧?看到這個差不多同樣的案例我更堅定了我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