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3.六新法(上)(1 / 2)

經過了一個多月的研究, 大宋朝廷終於在建興二年(1171年)三月初,頒布五條新法:經界法,畝稅法、免役法、社倉法和農田水利法。

經界法是甴趙汝愚提出的,不過經界法其實到也不算是什麼新法,早在紹興十二年(1142年)就由當時的顯謨閣學士,兩浙路轉運副使李椿年提出。

其實就是針對當時官戶、權勢戶乘戰亂之機,大肆兼並土地,並且依仗權勢拒不納稅,用分戶與降低戶籍等級等手段來逃避稅賦,而貧下戶賣田之後,卻依舊產去稅存,造成賦稅負擔不均,不僅嚴重地影響了朝廷財政收入的情況,而且使普通農戶的生存艱難。因此李椿年提出,丈量田畝,措置經界,並清查出了隱田、挾戶,達到均推賦稅的目的。同時還將田主姓名、人口,田數量、質量、稅額等登記,統一製定“砧基薄”,地方留一份, 州府留一份, 轉運司留一份, 土地發生買賣之後,必須另行登記, 以便查尋。

在實施了十幾年之後,效果很顯著。在不同程度上安定民生,發展生產,從而也達到增加朝廷收入的目地。

不過甴於經界法在實施過程中, 損害到不少擁有大量田產的官員、富豪的利益,因此也遭到許多反對意見,由其是當時執政的宰相秦檜,趁著李椿年丁憂之機,指定親信王鈇篡改“經界法”,把“丈量田地”,改為“自行陳報”;把由下而上地確定稅額,改為由上而下的攤派,結果暗地裏增民稅達四成,反而造成的百姓負但加重。並且在李椿年丁憂複職之後,怕被李椿年察出,又指使侍禦史曹筠彈劾李椿年,逼迫趙構將李椿年罷官。

孝宗繼位之後,又繼續推行經界法,但由於阻力太大,執行情況也時好時壞,加上後來北伐和金軍南侵,不得不又中斷。

現在大宋的情況與當時實行經界法時十分相似,戰爭剛剛平息,兩淮、兩浙、兩江、兩湖等地的生產都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戶籍、田畝都需要重新統計,因此趙汝愚提出, 現在直接實行經界法, 查實田畝戶籍,均稅分賦,一方麵減輕百姓的負擔,另一方麵也可以增加朝廷的收入。

而畝稅法則是趙汝愚在經界法的基礎上,製定的一種新的計收稅賦製度,即將農戶的所有田賦、徭役、丁役等等都攤入田畝中計算,不再另行收取。並且在收取稅賦時一率按銅錢支付,其他物品則一率折算成銅錢計算。

因為無論怎樣查實土地,都不可能禁止土地買賣,因為一般的農戶在出現天災,事故的時候,唯一的辦法隻有買出田地,渡過難關。但沒有田地之後,稅賦和徭役依然不會減少,最後還是會出現產去稅存,稅賦負擔不均的局麵。

而畝稅法的好處就在於,以田畝作為征收賦稅的依據,使無田少田的農戶負擔相對減輕,而占有大量土地的富戶的負擔相應加重,占田越多的納稅也越多,從一定程度上也能遏製土地兼並。而且無論土地如何買賣,也都能夠保證朝廷的基本收入不會減少。

免役法是由辛棄疾提出的,也叫雇役法,本是當年熙寧變法中的一條,原意是將徭伇拆成稅錢交納,由官府用這筆錢雇擁勞役,免除農戶的徭伇。

但當時在實施過程中,卻因為計稅是按農戶等級製定,即富戶多交,貧戶少交。這本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但卻造成一些不法官吏則在劃分農戶等級上上下其手,又造成了新的不平等。司馬光稱此法是“不免使人不敢求富” 也不是沒有道理。同時免役錢是直接收取銅錢,而不少農戶因為缺少銅錢,不得不用實物換取銅錢,不免又被商人借機壓價,從而又遭受一層損失。

但辛棄疾提出的免役法卻與以前不同在於,是否免役,每役多少,都由農戶自便,官府不得做強求。同時也十天即一個月的服役時間為準,製定統一的收費標準,而且可以用實物拆算成銅錢交納。這樣一來,使免役更為靈活,對於農戶而言,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農忙時交納免役錢,以免誤了農時,而在農閑時服役,降低支出。

社倉法本是由朱熹創立,本質上與王安石的青苗法類似,即在在青黃不接時,由社倉將糧食借於農戶,渡過難關,待秋收之後,再由農戶交還社倉,並相應支付一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