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庭內極為安靜,在坐的內心都在期盼著呂良下步的辯護。
那份鑒定結論是呂良真的沒有在意的,但也並非就此走向的死路。
“對,沒錯,那份鑒定報告上是說濺射到擋風玻璃上的血液有一定的噴射力”沉默片刻後的呂良接著說道:“但鑒定報告上也隻是對事實進行了鑒定,並沒有說明那血液一定是出自心髒的。因為死者周正國的頸部也有傷口,或許傷及頸動脈,頸動脈的血液也可以噴射出來的,而且力度跟心髒噴射出的力度相當,所以那血液有可能是頸動脈的血液。如果頸動脈破裂,如果能及時進行一般的控製,一般會存活半個小時以上的。”
檢察官:“但死者周正國被傷及的是脖頸的側麵,按說即使是頸動脈受傷,那濺射出的血液也應該濺射在擋風玻璃的側方或是車門的方向,而不應該是擋風玻璃的正麵。”
呂良:“誰能確定當時死者就一定是麵對著正前方的?當時在撕扯,周正國很可能會扭頭之類的。”
局勢再次被搬回。
檢察官:“那即使是這樣,那死者心髒前區的那處傷口怎麼解釋?那傷口分明就是被告所留下的傷口。”
呂良:“關於這傷口的鑒定報告我也看到過,但因為那次車禍嚴重,被害人的軀體燒傷很嚴重,血肉模糊,而鑒定報告的鑒定意見上也說明那傷口不確定是來自什麼物體所致。”
檢察官:“但這也太巧合了吧?”
呂良:“有時候事情的發生就是那樣的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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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好,請問公訴方還有沒有要反駁的?”
檢察官:“沒有。”
法官:“這個爭論到此,質證階段結束,下麵進入法庭辯論階段。下麵請問辯方就自己的觀點發表辯論。”
呂良:“首先,我認為被告不構成故意殺人,這些事實已經很清楚了。其次我也不認為被告構成故意傷害,因為被告存在正當防衛情形,屬於違法阻卻事由。因為當時被告發現自己父親麵臨緊迫的生命危險,所以上前製止,無果,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被告才選擇了傷人。”
檢察官:“但當時被告在衝往機車的駕駛室內時,其父親就已經被機車前方的鏟子所觸碰,當時機車也在前行,所以等被告衝進駕駛室時,機車的鏟子就已經擠壓到了被告的父親,而且當時被告在衝入駕駛室後還跟被害人拉扯了些時間,根據被告的供述和案發現場證人的證詞,這拉扯時間在一到兩分鍾之間。在這一兩分鍾內,被告的父親早已經被機車擠壓致死。這說明,當時被告在拿刀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時其父親已經死亡,不存在被保護的利益。屬於典型的事後防衛,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事後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而當時被告拿起刀子刺向被害人時,他是一個完全有行為意識的正常的人,也知道刀子刺入人身體的後果,有傷害的意思,而且刺入心髒和頸部等要害,說明當時的被告有殺人的故意。”
呂良:“我認為公訴方對人性的定義太過苛刻。因為當時被告的父親陷入了緊迫的現實危險,而被告一心想要製止司機的不法侵害,想要救下自己的父親,所以當時在被告的意思當中就是單純的想救下自己的父親,他在那麼短的時間內一直會認為自己的父親還在存活當中。在跟司機進行撕扯時,被告內心是想盡快製止司機的不法侵害而拯救其父親,根本不能定性為傷害的故意。被告當時認為他的手段是在拯救,是正義的,至於當時的事實是什麼,被告根本沒時間考慮,也不可能看的那麼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