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嗬嗬,你們律師還真是會鑽法律漏洞的人,你們這樣做,不大好吧?”女公訴人笑了笑說。
孟浪看她一眼說:“檢察官同誌,您以為隻有律師會鑽法律的漏洞嗎?法律是適用於每一個人的,而人都有趨利避害的本性,既然有法律的漏洞為什麼不鑽呢?而對於律師來說,可能因為他是專業搞法律的,就跟醫生一般,一眼就能看出人身上有沒有病,知道哪裏有法律的漏洞,幫助法律盡快完善,這絕對是一件好事啊,您說對不對?如果律師不去鑽法律的漏洞,怎麼能發現法律有漏洞,有問題?”
孟浪把這些話一講,女公訴人怔怔地看著他,心想這人怎麼這麼厲害,可以把歪理講的這麼理直氣壯嗎?難道鑽法律漏洞還是對的了?那跟平時喜歡占別人便宜有什麼區別?
女公訴人此時是是典型的道德思維,而不是法律思維。
“好了,這個案子怎麼處理,我們會研究的,但有一點我們是不能苟同的,那就是任何人都不能想盡一切辦法去鑽法律的漏洞,這是不對的事情。”女公訴人最後對他說。
一看女公訴人是這樣的態度,孟浪隻好換一種方式對她說:“檢察官同誌,既然您這樣講,那我們就不鑽法律的漏洞,但不鑽法律的漏洞,您就要證明他有犯罪的故意,您怎麼證明?”
女公訴人看了看手中的卷宗,回他道:“怎麼證明?他酒後開車,還用怎麼證明?”
孟浪道:“他是酒後開車了,但是經過了一夜休息,還叫酒後開車嗎?”
女公訴人:“經過檢測,他的酒精含量,達到八十以上了啊,這還不叫酒後嗎?”
孟浪道:“這是他的客觀行為,我是說他的主觀故意,如果一個人不知道自己有喝酒的行為,那我們能追求他的責任嗎?”
女公訴人:“他明明知道自己喝酒了啊?”
孟浪道:“沒錯,他是知道自己喝酒了,但到他開車的時候,他又認為自己酒勁過去了,可以開車了,難道還是明知自己喝酒嗎?如果這樣講的話,那他隻要喝過酒以後,就不要再開車了,我想問檢察官同誌您一個問題,請問一個人喝酒之後,多長時間,體內的酒精含量會降低到零?”
這一下把女公訴人給問住了,一天,兩天?憑經驗,她覺得一天差不多,但是她不敢保證,一天就能把酒精含量降低到零。
“一個人喝完酒,酒勁有沒有過去,他自己不知道嗎?”女公訴人說。
孟浪道:“未必,我喝了酒之後,睡過一覺之後,我的酒精含量是多少,我肯定是不知道的,法律不強人所難,主觀上我認為我已經經過休息了,沒有多少酒勁了,這個時候,我去開車,我真的沒有醉駕的主觀故意,你要說有酒駕的故意還差不多,但是醉駕的故意,他是沒有的,對不對?刑法是具有謙抑性的,可定可不定的,一定不要定,存在模糊空間的,也要盡量向犯罪嫌疑人傾斜,疑點利益歸被告,這是刑法的基本原則,連您都無法確定,經過多長時間酒精含量才能降低到零,普通老百姓又如何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