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宣相與張萍二人在這個事情上爭執起來了,這種爭執對於案件的辦理是有好處的,能讓大家進一步開闊思路,找出辯護的思路。
等到他們爭執完,孟浪說道:“張萍剛從法院辭職,她的思路還是入罪的思路,而我們律師則想著如何給當事人出罪,但是這種出罪,也要依法進行。張某私下開走了在別人占有下的車輛,不管這輛車是誰的,首先我覺得這是一種不對的行為,別說這是質押在馬某名下的車,就是他交給別人保管的車,私下開走了,不告訴別人,那也是不行的,當然這要看主觀故意,他到底有沒有想非法占有的故意。
比如,如果你私下開走了保管在別人名下的車輛,並且及時告訴保管人,那麼可以認定他沒有盜竊的故意,但是如果你開走之後,遲遲不告訴保管人,並且向保管人要求賠償,那你這就是有盜竊的故意了。
在本案中,張某到底有沒有盜竊的故意?從現有的卷宗材料來看,他開走車輛之後,並沒有告知被害人馬某,並且他開走車輛的原因是,他的債務到期了,如果還不上債務,車子就要歸馬某所有,在這種情況下,他的主觀意圖就不是要把自己的車子開走,還有著怕債務到期後,車子就歸馬某所有的心思,也就是他有著想侵犯馬某財產權的主觀意圖,這種主觀意圖是不是一種非法占有的意圖?
車輛的所有權是他的不錯,但是質押權是馬某的,根本民法的原理,質押權是優先於所有權的,而且質押權也是一種財產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他就侵犯了馬某的財產權,是不是就具有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法官很可能會這樣想,因此,我覺得這個案子還是要采取有罪辯護的方法,而不是無罪辯護的方法,大家看如何?”
他這樣一講,裘宣相與張萍等人都頻頻點頭,本案的關鍵是張某有沒有盜竊的故意,也就是有沒有通過秘密竊取的手段來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權的故意。
首先秘密竊取符合了,在別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將車子開走,這完全符合秘密竊取的手段。
其次他有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就看他偷走車輛的主觀意圖是什麼,顯然他的主觀意圖,不是想把自己的車輛給開走,而是想侵犯到馬某的質押權,這就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圖了。
定下辯護策略之後,孟浪就從其他方麵尋求解決之道,比如建議張某將欠款還給馬某,以取得馬某的諒解。
同時認罪認罰,爭取有一個好的態度,然後再根據張某的盜竊行為與普通的盜竊行為不同,認定他的犯罪情節並不惡劣,經過這樣一番辯護,張某最終被法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這個辯護結果,張某還是能夠接受的,而且他總算從中吸取了一個教訓,幹什麼也不能幹違法的事啊,慘痛的教訓。
孟浪辦了這麼多的刑事案件,他發現刑事案件的發生,大多都是一時衝動的結果,很少有那種整天想著去犯罪的人,把犯罪當成職業的人畢竟是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