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義紅問的秦守啞口無言,但是秦守還是死不承認,他是故意殺害孫小寧的,鄭義紅便再次結束訊問,不再多問了。
接下來進入舉證質證階段。
鄭義紅先提交了物證,孫小寧的血衣,證明孫小寧在現場受到了外傷,而這些外傷的形成與秦守的暴力行為有關。
錢永會看了,便質證道:“這件血衣並不能證明外傷是被告人造成的,現場沒有打鬥的痕跡,孫小寧身上如何有外傷呢?那隻是在發生關係時造成的誤傷,畢竟教室不是臥室,地麵很硬,容易造成外傷。”
孟浪聽了他的話,便開口反駁道:“被告人把一起約會弄成了命案現場,還說成是誤傷,做這事的人是人渣畜生,這麼說的人也是人渣畜生!”
錢永會一聽這話,怒了,便對法官道:“被害人的代理人再次侮辱我的人格,我請求法庭對被害人的代理人進行訓誡,逐出法庭。”
法官仔細聽了他的話,然後轉過頭來對孟浪道:“被害人的代理人,請注意你的言詞,下不為例。”
“好的審判長。”孟浪道了一句,“我收回我的話,被告人的律師不是人渣,不是畜生,好了吧?”
錢永會聽了這話,瞪眼看著他,給氣的要命。
鄭義紅繼續舉證,下一組證據是屍體檢驗報告,證明孫小寧的死亡原因,是窒息死亡。
錢永會便質證道:“辯護人對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不持異議,但是對導致被害人窒息死亡的手段存有異議,現在的證據隻能證明,被害人是過失,或者是間接故意才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在被告人在離開現場時,被害人並沒有死亡,被告人此時隻是一種對死亡結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態度,構成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
錢永會把秦守的行為辯成了間接故意,因為他知道想把這起案子弄成過失殺人,那是不可能的,公訴機關起訴秦守的罪名是故意殺人罪,無論秦守如何狡辯,都不可能把黑的說成白的,認定他的行為是過失殺人。
而辯護成間接故意殺人,雖然還是故意殺人,但是相比起直接故意,罪行就相對輕一些了。
但他這樣一講,鄭義紅便反駁道:“被告人辯解離開現場時,被害人還活著,這不過是他的一麵之詞,實際上,根據屍體檢驗報告,被害人窒息死亡時間較短,被告人離開時,不可能還活著。”
錢永會聽了,卻是堅持說道:“屍體檢驗報告並沒有說明被害人的死亡時間,其窒息死亡時間較快的表述十分模糊,並不能推翻被告人的辯解。”
這時,孟浪也質證道:“被告人在事後打電話報警,說他殺人了,如果他在離開時發現被害人還沒有死亡,他如何在報警時說殺了人?這顯然是自相矛盾的,因此,被告人的話不過又是一句胡說八道的狡辯。”
三方辯論一通,接下來鄭義紅便舉證證人證言,證明發現屍體的情況,在這一點上,錢永會也沒有什麼可辯解的。
但是舉證到證人證明秦守與孫小寧之間並不是戀愛關係時,錢永會便馬上質證道:“證人的證言不具有真實性,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是不是隻有戀愛關係,隻有他們自己知道,別人是無法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