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肖龍應當屬於自首。肖龍在郭屯生的屍體被發現後,並沒有選擇逃避,而是在接到停車場老板電話後,到了現場。
正常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實暴露後,往往會選擇逃避,不敢麵對犯罪後的後果,當時郭屯生的屍體已經被發現,警方很容易查到他可能涉案,在這種情況下,他再去現場查看屍體,必然是自投羅網。
我這樣講,可能會有人說,他這是自作聰明,以為警方查不到他,我覺得這樣講對肖龍來說是不公正的,什麼叫自作聰明?自作聰明首先他要表現聰明,然而我們梳理整個案情,我們從哪裏可以看出這兩名犯罪嫌疑人有什麼聰明了?殺完人後就扔到了停車場,事後又到現場查看屍體,這種大熱天,屍體很容易高度腐敗,他但凡有一點聰明,也應該把屍體扔到停車場啊?
所以說,肖龍在事情暴露後去現場的行為是一種願意主動接受法律製裁的行為,雖然他到現場後,還辯解車子不是他的,屍體怎麼回事他不知道,這個時候他隻是還有些猶豫,但並不是不願意接受處罰,當他被帶到派出所時,在派出所民警的開導下,很快就承認了犯罪事實。
法律規定,在案發現場,明知到他人報警,而等候在現場,在受到偵查機關人員訊問後,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的,屬於自首,雖然他一開始沒交代,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什麼時候主動承認犯罪事實才是自首,他等候在現場就包含著一種自動投案的想法,然後又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
其次,肖龍有重大立功表現。肖龍在交代完犯罪事實後,帶著民警去了何姍姍的家裏,協助抓捕何姍姍,何姍姍屬於重要犯罪嫌疑人,因而他的行為還屬於重大立功,而重大立功的,應當減輕處罰。
最後,肖龍雖然是故意殺人,但是間接故意殺人,因為郭屯生並沒有讓給當場勒死,而是在被捆綁放入車的後備箱後,導致郭屯生死亡,這種放任其死亡的心理態度屬於一種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相比,危害性小一些,因此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辯護人對於公訴機關認定肖龍犯故意殺人罪的定性不持異議,但是對其量刑有異議,根據肖龍的行為與表現,應當對其減輕處罰,其量刑應當在有期徒刑以內量刑,其從輕則在無期徒刑以下,而減輕應當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這才是罰當其罪。
孟浪把這些話說完之後,法官坐在台上微微點頭,而公訴人聽了,則皺緊眉頭,相比起何姍姍的律師,孟浪的辯護意見殺傷力太大了。
作為公訴人,他不得不針對孟浪的辯護意見加以回應,不然才判肖龍十五年有期徒刑,那就太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