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7.第五百零六章 反駁(2 / 2)

公訴人的意思是,肖龍雖然帶著辦案人員去了何姍姍家裏,將何姍姍給抓住,但是由於何姍姍是在家中被抓獲的,而何姍姍的家在哪裏,是肖龍應當供述的內容,辦案人員可以不需要肖龍協助抓捕,也可以在何姍姍家裏將何姍姍給抓獲,而如果何姍姍不是在其家中抓獲的,而是肖龍帶著辦案人員在一個隱蔽的地方抓獲,那才能構成重大立功。

公訴人說完這個問題後,又駁斥了孟浪關於肖龍是間接故意殺人的問題。他說,即使是被害人在家中未被勒死,被告人肖龍將其放入車的後備箱內,並且停放在無其他人知道的停車場上,也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

肖龍的行為根本不是一種放任,而是一種積極追求的行為,因為他明知將被害人會死亡,如果這不是直接故意是什麼?肖龍辯護人的意見不能成立。

公訴人發表完駁斥意見後,何姍姍的律師不說什麼了,但是孟浪舉手要求發表意見,法官允許後,他說,被告人肖龍在被警察帶走後,雖然有不願意供認的情況,但是在辦案人員的思想工作下,他很快就承認了犯罪事實,為案件的快速偵破提供了幫助,減少了辦案成本,而且在供認後,一直能坦白交代問題,對其應當從輕處罰。

至於肖龍協助辦案人員抓捕被告人何姍姍,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協助辦案機關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那麼本案中,肖龍是不是在協助抓捕呢?

誠然,如公訴人所說,隻要何姍姍不逃跑,辦案人員遲早會在其住處將其抓獲,然而肖龍帶著辦案人員去何姍姍的家中,無疑加快了抓獲何姍姍的速度,減少了社會危害,這無疑應當是一種值得促進和鼓勵的事情,不能因為何姍姍是在家中抓獲,肖龍的協助抓捕行為就失去了意義,如果沒有任何意義,辦案人員為什麼要讓肖龍帶路呢?很顯然,辦案人員認為肖龍帶他們去抓捕何姍姍是有意義的,一是可以帶路,二是可以通過肖龍將何姍姍誘捕,這都是肖龍可以起作用的地方,不能因為事後覺得抓捕何姍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而就否認肖龍協助抓捕的重大意義。

孟浪主要針對重大立功這個問題進行了反駁,因為他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肖龍的行為就是一種協助抓捕行為,不能因為事後覺得抓捕何姍姍是一種非常簡單的行為,就否認他協助抓捕這個情節,這是對他不公平的。

他這樣一講,法官聽了,微微點頭,而公訴人似乎也有些在尋思,在這個問題的認識上,的確會有一些分歧,最後隻能留給法官裁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