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些客觀證據,魏天成本人沒有什麼意見,隻是說他暫時挪用一下,並不能說明他有詐騙行為。
輪到辯方提供證據的時候,魏天成的老律師就把律師收費合同提交了上去,公訴人則質證道:“這三份合同,律師費都沒有交到所裏去,律所也證明魏天成根本沒向所裏彙報,他另外收律師費的事情,因此這幾份合同,雖然是以律所的名義簽的,但與律所根本沒有任何關係,此外,有一份合同,被害人根本沒有簽字,怎麼能算作一份合同?這恰恰說明,被告人明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想用虛假的合同來規避他的法律責任,而被害人說的也很清楚,這其中的兩份合同是被告人要求他簽的,說是為了防止稅務機關來調查,也是一種欺騙被害人的一種手段,而另一份,被害人都沒有簽字,更是被告人事後的偽造,因此這三份合同並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反而證明被告人有罪!”
魏天成聽了這話,大聲說道:“雖然這三份合同的律師收費,沒有入律所的帳,但是確實是我與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如果說我詐騙,我也隻是合同詐騙,何況我並沒有合同詐騙,我們就是基本案件,而簽訂的代理合同,我們的合同是合法的,是雙方合意的結果,至於他說我讓他們簽訂合同是為了防止稅務機關調查,請問,他也是搞公司企業的,難道不懂稅務法?難道不知道我這樣說是在欺騙他們?他們明明知道我為什麼要收他們的錢,現在反而說我是詐騙,他這就是一種陷害!”
魏天成情緒很激動,被害人的代理律師說:“我的當事人雖然是搞企業的,但是他不經營律所,對於律所的稅務是怎麼交的,他也不清楚,你這樣跟他講,他相信了,很正常,而且這幾份合同都是事後補簽的,你為什麼要補簽呢?為什麼不在事前就簽訂合同呢?我的當事人雖然對你有所懷疑,但還是因為相信你而把錢交給了你,所在他才會去錄音,以便留存證據,這有什麼不妥?有證據意識的人不都這樣做嗎?我的當事人是完全相信你有關係把事情給處理好,才會給你錢的,但你並沒有這樣的關係,也沒有去疏通關係,而且在你要錢的時候就知道自己沒有這樣的關係,你這不是想詐騙是什麼?”
魏天成給說的啞口無言,接著公訴人又將被害人陳述進行宣讀,魏天成則一一否認被害人所說的是事實,全部否認。
而魏天成本人在辦理案件期間就根本沒有承認任何事情,所以公訴人舉證,也隻是把魏天成否認的部分給宣讀出來,作為他態度不好的證據。
舉證質證完畢後,法庭就進入了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先宣讀公訴意見,魏天成站在那裏,仔細聽著公訴人的話,心裏麵則在琢磨著等一會如何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