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7章 如果你嫁給一個唐朝人(4)(2 / 3)

五、盜竊—在夫家亂拿不屬於自己(嫁妝)的東西,私藏起來或者偷偷給人。

六、妒忌—不容許自己老公跟其他女人××〇〇,這一條您張三娘那可是板上釘釘坐得實實的。

七、惡疾—染上了妨礙正常生活的疾病,包括麻風等傳染病,也包括聾啞、眼盲、禿頭、跛腳、駝背等等。其實這一條也十分之混賬,比如老公在外麵亂交染上了花柳病,回來傳染給妻子,結果妻子卻要因為“惡疾”被休,上哪兒說理去啊。

以上是“七出”條款,曆代都差不太多。“三不去”也就是“男人不能休妻的三種情況”,分別是:

一、經持舅姑之喪—公公婆婆死後,按禮法規定為他們服過三年喪的妻子,不能被丈夫休棄。

二、娶時賤後貴—丈夫又窮又賤的時候娶的妻子,後來發達了,也不準休妻。我覺得這一條還是很人性化的,現在也很有借鑒意義(如果臭男人發達以後,糟糠妻自己想離婚那倒可以)。話說貞觀年間,大腦經常短路的李世民陛下曾經表示過要嫁女兒給門神尉遲敬德,就被尉遲以這條“糟糠之妻不下堂”的律令規定給頂回去了。

三、有所受,無所歸—這一條的“受”和“攻”……不對,“歸”,解釋起來有爭議。有人認為是說“妻子成婚時帶來的嫁妝,如果休妻時夫家無力歸還,就不能休妻”,也有解釋成“明媒正娶進門的妻子,如果休妻時她的父母兄弟已經不在了,沒有娘家可回,就不能休妻”。大致上,理解成“妻子被休以後無生活來源”應該錯不到哪裏去。

“七出”和“三不去”是相互製約、相互鬥爭的關係,如果一個妻子,比如說張三娘您,既犯了“七出”(妒忌),又有“三不去”的情況(假如說您在李家當媳婦時丈夫當上了官),那怎麼辦呢?

按唐律規定,如果您犯了“惡疾”和“奸”這兩條罪名,那麼即使符合“三不去”的情況,夫家也可以休妻。除這兩條以外,隻要您符合“三不去”,那麼即使犯了“七出”的其他條款,夫家也不能休妻。

如果丈夫在妻子沒犯七出、沒犯“義絕”(下麵會講這個)條款時,蠻不講理硬把妻子休了,官府會判他一年半徒刑,把妻子追回來,不準脫離關係。如果妻子犯了“七出”裏的其他五條,但有“三不去”的情況,丈夫還是把人家給休了,丈夫要打一百杖,妻子仍然追回來。

如果以上都不存在,丈夫“合理合法”地休妻,倒不用報經官府批準,但是需要把休妻的情況寫個書麵文件,他的父母、伯叔、姨舅要在文件上簽名,妻子這邊的父母、伯叔也要在文件上簽字同意,連帶鄰居朋友見證人什麼的一起簽名作為憑證。

以上說的是丈夫主動休妻時的情況,唐朝還有一種情況,夫妻雙方可能都不想離婚,但是官府會強迫他們離婚,這種叫“義絕”。

發生了什麼事的時候,官府會動用行政手段強迫夫妻分開呢?

比如說—您跟李四吵架,吵著吵著動起手來了,公公婆婆過來勸,估計少不了要向著自己兒子拉偏架,您一時氣急,罵公公婆婆“老賤奴”“老虔婆”—得,妻打罵夫的父母、祖父母,這都算犯“義絕”,官府如果知道了,直接就判您和李四離婚,如果不離,要服一年徒刑。

類似犯“義絕”的行為還有:

一、妻子殺傷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姑。

二、妻子蓄意謀害丈夫。

三、妻子與丈夫的近親通奸。

四、丈夫與嶽母通奸。

五、丈夫毆打妻子的父母、祖父母。

六、丈夫殺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姑。

七、夫妻雙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姑相互殺害。(好壯觀啊……)

總之,如果有以上家族大火並的情形發生,夫妻倆要被強迫離異,斷絕兩個家族的聯係,哪怕遇到“大赦”也非離不可,違者徒一年。

以上“七出”也好,“義絕”也好,一旦夫妻以這兩種方式離異,都是非常傷感情的,兩個家族之間基本上也都會由此結下仇恨。同時,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在當地都會落下不好的名聲,總之是影響安定團結,不利於維穩和諧。

所以,不到萬不得已,男女兩家不想撕破臉的話,李四和您這對小夫妻,八成會選擇“和離”,也就是“協議離婚”,這是影響麵最小,對雙方家族傷害最少的辦法。

“七出”是男方提出離婚,“義絕”是官府出麵判定離婚,“和離”呢,是雙方協商,所以您作為妻子,就可以從本家派個人去夫家,向李四提議:咱倆結婚三年,一直“不相安諧”,吵吵鬧鬧的沒意思,咱離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