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證顛倒的法律(1 / 3)

財富是如何創造的?過去很多人認為,是勞動創造的,這就是勞動價值論。現在的經濟學已經否定了勞動價值論。比如講,土地不是勞動的產物,但是有些土地非常值錢。再如改革開放後我們的勞動並沒有增加多少,但是創造的價值增加了15倍以上。又如美國人的收入比我們高出許多,並不是因為他們勞動得多。當然也有多勞多得的時候,幹得多,收入也多,比如計件工資。

可見價值和勞動並非永遠直線相關。那麼社會的財富靠什麼增加呢?用一句通俗的話說,就是“人盡其才,物盡其用”,要避免一切浪費,而且要最高效地使用一切資源。在經濟學裏就是優化資源的配置。優化的方法是通過市場交換,把各種資源配置到最能夠發揮效率的地方去。在自由交換的市場中,能出得起市場價格的需求方有權獲得資源的使用權,出不起這樣價格的需求會被市場排除。對供給方來講,其成本必須足夠低,成本過高的將被排除在外。拍賣就是保證需求方能高效使用資源的方法。它的原則是出價高者得。招標則是保證供給方資源使用最優的方法,它的原則是索價低者得,成本過高的供給會被市場排除在外。對於單獨一個項目的商品,用拍賣和招標的方法分配;對大宗商品,用拍賣和招標同時進行的方法定價。這些商品都有一個報價中心,在那兒彙集需求者的出價和供給者的索價和數量,定出能夠使供應量和需求量相等的價格。這事實上就是經濟學中的需求線和供給線的交點。糧食、能源、黃金、股票等商品的分配就是拍賣和招標同時進行的。拍賣能夠排除低效的使用;招標能夠排除高成本的消費。其他沒有同質大宗交易的商品,如蔬菜、日用品等的價格也是按照同樣的原理確定的,即在數量上能使供給和需求在相等的價格上。總之,交換是優化資源配置的基本方法。

上述原理表明,一物可以有許多種不同的使用機會,市場定價能夠排除低效的使用。拿資金來講,也有許多種不同的使用機會,我們應該將資金配置到能夠獲得最高收益的項目中去。或者說能夠獲得最高資金回報率的項目中去。如果有一個項目的回報率是20%,另外一個的回報率是15%。無疑,能獲得20%回報率的項目有權得到這筆資金。除非我們有更多的資金,可以分配給效益次高的項目。

將回報率低的錢調動到回報率高的地方去,這就是金融業創造財富的奧秘。過去認為金融業是服務業,沒有參加生產勞動,所以是不創造財富的。那時候銀行業的工資水平屬於服務業,和理發師的檔次一樣。現在金融業的從業人員工資很高,因為他們創造的財富很多。家庭儲蓄的錢如果放在抽屜裏,其回報率等於零。存進了銀行,就有了一點回報,因為存錢能夠得到利息。銀行把客戶的錢貸給有效益的項目,能夠得到更高的回報,這就是貸款利息。如果銀行無能,把錢貸給了虧損的項目,變成了壞賬,銀行就要受罰,賬目上出現赤字。從這一點來看我國的銀行是相當低效的。貸出了許多壞賬,所掙的貸款利息也不高。有許多很好的項目,能夠支付高利息的項目貸不到款,卻把錢給了效益較低的項目。這正是我國需要金融改革,提高銀行經營能力的原因。

如果某人能夠彌補銀行的這個缺點,他把錢以規定的利息率從銀行借出來,再放貸給回報率高的項目,做了銀行本來應該做的事,他為社會提高了資源(這裏是指錢)的利用效率,所以他應該得到回報。這是社會應該鼓勵的。可是我國的法律認為這一做法是犯法的。請看我國《刑法》第175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拘,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該法律認為轉貸套利就是犯法,但是經濟學認為轉貸套利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必要途徑。請問銀行給存款客戶以低利息,然後轉貸給企業獲取高利息,這樣算不算犯法?為什麼銀行轉貸套利就合法,而個人或機構這樣做就變成非法?製定法律發生錯誤的原因,是認為“不勞而獲”就是剝削,沒有認識到物有多種用途,從低效益的用途轉換到高效益的用途是增加社會財富創造的普遍方法。錢和物一樣,也有多種用途,提高錢的生利能力是對社會財富創造的貢獻,根本談不上犯法。由於這條法律,不知道有多少為社會作出貢獻的人被判了罪。在改革開放初期,國家有《反投機倒把法》,認為長途販運就是投機倒把,關了不少人,後來認識到投機倒把是對經濟有利的,把這條法律廢除了。

認為轉貸套利非法,和對高利貸的錯誤認識有關。高利貸一向被人們咒罵,古今中外莫不如此。借高利貸的人迫於條件不得不忍受這種剝削;放高利貸的人不勞而獲,坐享其成。一方是窮人,是弱勢群體;另一方是有錢人,是強勢集團。事情的不合理、不公平顯而易見。尤其是作為社會的主流意識,必須代表正義,必須對高利貸嚴加譴責。莎士比亞在《威尼斯商人》中對苛刻的放高利貸者夏洛克的描寫,淋漓盡致地發揮從人道主義出發對高利貸的控訴。特別是當政的統治集團和宗教的教主,為了裝扮自己的正義性,往往製定各種法律規定,打擊和懲罰高利貸。盡管如此,高利貸卻轉入地下,頑強地存在著。它經受了各種非議和製裁,綿延幾千年之久。

對這樣的矛盾現象,自有一些有頭腦、有思想的人出來研究它,從而發現它並非像大家想象的那樣不合理。取締高利貸反而是不合理的。經濟學家都讚同這樣的觀點,資金應該用在最有效的地方,比如能夠支付高利息的項目。從資金有效配置的觀點出發,錢首先應該滿足利息率最高的項目,然後才用於利息率次高的項目。這對社會財富的創造是最有利的。高利貸之所以利息率特別高,是因為它被禁止,沒有足夠的資金進入發放高利貸。供給少,價格就高。如果開放高利貸,有錢的人都去放高利貸,利息率必定會降低。我們也反對高利貸,但是解決的辦法不是禁止,而是開放。雖然經濟學家的理由很充足,但始終未能動搖反對高利貸的主流觀點。一直到近幾年世界銀行發表了對各國小額貸款的成敗研究,才對農村高利貸的合理性做了肯定。小額貸款從大約20年前開始試驗,有不計其數的失敗經驗,最後慢慢找到了成功的竅門,其中包括遠高於市場利息率的借貸利率。小額貸款不但沒有剝削窮人,反而是脫貧致富的重要手段。但是由於幾千年對高利貸的批判,至今陳腐的觀點還相當流行。在我們這個國家,由於多了一個計劃經濟和剝削有罪的思想包袱,對高利貸更多了一層偏見。

如果高利貸真能賺很多錢,就會有大量資金進入高利貸行業。事實上並非如此,可見高利貸運作的成本也很高,其真實的利潤率並不大。特別是農村的小額貸款,它是一種高質量的貸款,成本高,利息率也高。同樣的貸款有質量高低之分。不需要抵押和擔保,沒有附帶的費用,如回扣、傭金、賄賂,申請的手續簡單,並能夠很快拿到錢,還款日期靈活,懲罰條款寬鬆,沒有附帶的約束,如經常要開會,要互相聯保,等等,這樣的小額貸款就是最高質量的貸款,利息率當然應該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