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開始,雙方分別進行質證。首先,原告給法官提供了幾份具有法律意義的版權認證書,以證明這份策劃案毫不疑問是馮俊所擁有的。
法官采納了這份強而有力的證據,就讓何律師顯得被動。這種情況是在何律師的意料氛圍裏。何律師之前就通過相關的網站查詢到相關的信息。何律師對這早就有準備。版權登記的日子離對方提告的日期相差不到兩天的時間,這確實是一個非常讓人懷疑的點。
何律師利用這一點提出質疑:“這份版權認證書在你們提告前兩天才生效的,按照法律的程序,這種版權登記從申請到受理到公示最快隻需要五天的時間,如果推上去五天,那就是在上個月的11號才開始申請,那我們是不是可以理解為上個月11號之前,原告馮俊先生根本沒有完成這份策劃案呢?”
“反對辯方律師做這些沒有任何根據的推測。”
“那就請控方律師給我們提供證據證明馮俊先生完稿的時間,不然我們很難不這樣推測的。我的當事人早在兩個月前就用這份策劃案參與了凡星傳媒的綜藝節目策劃案大賽。這個大賽一共有五位的評審,這五位評審都是在這個業界裏頗有聲譽的,這五位評審都一致表明在兩個月前就看到過這份策劃案,這是這五位評審的簽名確認書。”何律師把這證據資料呈了上去。
由於控方暫時沒能提供相關的證據,何律師暫時出於上風。何律師並不相信馮俊真的能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所以他才劍走偏鋒,奮力一搏。他們手裏的證據不多,隻能用這樣的打法,他們才有可能贏下這場官司,還小艾公道,彰顯法律正義。
“我方當事人馮俊先生在10天前就錄製了第一期的節目。在這個節目的製作人員名單裏,我看到了一個名字,易娜,她是這個節目的製作人。據我了解,被告也就是李艾小姐跟這位易娜小姐是同窗好友,而且感情也相當不錯的。如果這份策劃案真的是李艾小姐所創作的,那她最好的朋友會助紂為虐嗎?我想讓大家思考一下,這符合正常的邏輯嗎?”
“我方反對控方律師做無為的猜測。”
“我隻是大膽假設、合理求證而已。”
“我想說的是控方的這種假設根本不成立。沒錯,我當事人李艾小姐和易娜小姐以前確實是情同姐妹,但發生了一些小插曲後,兩人幾乎形同陌路。”
“控方,你能否對她們兩個的情況說詳細的。”
“審判長,這是一盤光碟,裏麵有易娜小姐和另外一位女士的對話,聽了這份對話後,我相信法官你會有自己的判斷。”
“審判長,我反對辯方律師臨時上呈證據,而且這份證據跟本案毫無關聯,根本就不應該成為證據。”
“審判長,易娜這個關鍵人物是控方提出來的,身為辯方,我們當然得辯駁。這份證據能足以證明李艾和易娜惡劣的關係,證明控方剛才的揣測完全是無稽之談,希望審判長您能慎重考慮,接納這成為有效證據。”
審判長思考了一會後,接納了光盤為有效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