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頒行新律(1 / 1)

當初,北楚的法令和北齊相比,條文煩瑣而不得要領,於是秦文帝下令高熲、鄭譯以及上柱國楊素、率更令裴政等人重新加以修訂。裴政熟悉前代典故,通曉執政之道,於是彙集魏、晉舊律,下迄南齊、南梁各朝各代的因循變革,輕重寬嚴,取其量刑適當的作法或規定,編訂為新律。當時參預修訂的有十餘人,凡有疑難的地方,都由裴政裁定。於是廢除了前代斬首後掛於木杆上示眾的梟刑、車裂於市的刑以及鞭打的鞭刑。如果不是犯了謀叛以上死罪,不收捕家族連坐治罪。新律所規定的死刑有絞刑和斬刑兩等,流刑有自二千裏至三千裏共三等,徒刑有自一年至三年共五等,仗刑有自六十下至一百下共五等,笞刑有自十下至五十下共五等。又製定了八議、申請減罪、官品減罪、納銅贖罪、官職抵罪的條款,以優待士大夫。新律也革除了前代審問囚犯經常使用的殘酷刑法,規定拷打不能超過二百下;就連刑具、枷杖的大小,也都有一定的規定。同時,還規定平民百姓如果有枉屈而縣裏不受理的,允許依次向郡、州提出申訴;如果郡、州仍不受理的,允許直接向朝廷提出申訴。

弘興元年(570年)十月十二日,秦朝開始執行新律。秦文帝下詔書說:“絞刑可致人斃命,斬刑能使人身首異處,除滅作惡的罪犯,這樣做已經是非常嚴厲了。前代的梟首、身等極刑,於道義上講並不可取,因為它並不具有懲惡肅紀的功能,隻不過表現了殘忍苛刻的心性。使用鞭刑肆意摧殘囚犯的身體,使囚犯痛徹骨肌,其殘酷並不亞於臠割肌體。鞭刑雖說是自古代就有的法律科條,但它不是實行仁政的君主所應采用的刑法。因此,梟刑、刑以及鞭刑,一律予以廢除。同時,在新律中尊崇功臣元勳,不對他們使用徒刑;優待乘軒服冕的高官顯貴,以及他們的親屬。前代流放六年,改為最多五年;前代徒刑五年,改為最多三年。其餘以輕代重、化死為生的條款,還有很多,在文本中都規定得相當完備。還有前代的雜格、嚴科等條目,也都一律削除。”自此以後,秦朝法律就固定下來,後世各代也多遵用秦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