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立行仍不同意。
“陳先生,這個價已經是行情價了,你是圈內的新人,並非知名音樂人,想要太高的價也不可能。而且這首歌被你唱過,流傳到網上了的,肯定得打折扣。”
陳立行回答:“我再考慮考慮。”
他不急著賣,想通過《餘香》這首歌多接洽幾家公司,了解下情況。
談不攏,那吳姐隻得悻然離去。
她昨晚無意間看到視頻,接觸到《餘香》這首歌,第一反應就是趕緊把歌扒下來,然後去申請版權,看能不能撿個漏。
這種天上掉餡餅的事是有前例的,有些業餘創作者寫出了作品,在沒有申請版權登記的情況下發到了網上,或是大意了,或是為了炫耀,結果被人搶了去,欲哭無淚。
不過吳姐這次撿漏失敗了,陳立行早已申請登記。在版權局的係統裏,當有兩份近似的版權出現,最先申請的,占據著絕對的排他性權限。
沒辦法,吳姐隻好來找陳立行麵談,希望低價買歌,然而陳立行沒那麼好忽悠,不為所動。
果不其然,接下來有好幾間公司的經紀人跑來,找陳立行購買版權。
他們出價高一些,可條件也好不到哪裏去。
“陳先生,現在這首歌有熱度加成,能賣個好價格,等熱度過去,就不是這個價了。”
“陳先生,我們樂途文化是很有誠意的,買這首歌,是給張鷗唱,張鷗你知道吧,新生代熱門歌星。《餘香》這首歌的風格很適合他,經過他演繹,你也能打響名氣。”
陳立行聽了很多類似的話,但還在考慮。
站在他的立場上,最理想的肯定是版權分成模式,就是給對方演繹,每一次都能獲取分成收入。
然而這種模式對於沒名氣的詞曲作者很不利,分成的比例低得可憐,隻有大佬級別的音樂人才有資格拿高比例。
雖然說細水長流,可如果隻得一滴滴往下掉,那也解不了渴。
其實陳立行還有個選擇,便是肥水不流外人田,自己把《餘香》做好,發到音樂網站上。
但這條路並不好走,之前就用《流浪歌手的情人》走了一次,失敗告終。
《餘香》固然比《流浪歌手的情人》有熱度得多,也更具流行品質,但真發表了,在沒有名氣,沒有宣發的情形之下,能有多少聽眾願意拿出真金白銀來支持打榜,實在是不容樂觀。
很多時候,觀眾聽眾們對某件事拍手叫好,並不代表他們願意買賬,這就是“叫好不叫座”的根源所在。
如果被這種假象給迷惑,信心滿滿,結果會撲得很慘。
在找來的幾間公司中,還曾有人表示想要簽下陳立行,讓他出道當歌手。
當其時郭璦聽到這個消息,心想這下完了,陳立行肯定得答應。
簽約出道,是多少流浪歌手的夢想?
雖然對方不是什麼大公司,可也是正規的公司。隻要簽了約,就算是真正入行。
然而陳立行根本沒有絲毫考慮,幹脆利索地回絕了。
因為他很明白這種“出道”是怎麼回事:合約是入門級的新人約,各種苛刻條件,簽約年限十年以上……
開什麼玩笑,他今年二十八,十年後三十八,跟賣身契沒有什麼區別。
雖然說如果日後紅了,也能掏錢解約,但期間存在太多變數,萬一公司逼著他去陪阿姨怎麼辦?
這種事正常得很,小公司本就沒有多少資源分配,想要上位,就會用些非正規手段。
既然如此,還不如保持自由身,尋找別的機會。
他可是有本子在手的男人!
幾番考慮之後,最後陳立行把《餘香》的表演權等賣給了樂途公司,收入三萬整,後續有一定的分成比例,不高,聊勝於無。最重要的是,他保留住了自己的表演權。以後這歌火起來的話,陳立行也能隨意拿來演唱,跑場賺錢。
第一次賣歌,錢不算多,卻是陳立行真正掘到的第一桶金,開心得很,請趙自若等人大吃一頓,結果喝多了幾杯,又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