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闖了‘限速’要接受行政處罰的話,但是若是因為“飆馬”“飆車”而撞傷路人呢?按照現代的法律就有轉為刑事的可能,而讓趙昺感到有意思的是宋律則是直接轉為刑事案件,且比照‘故意傷害罪’減一等處罰,並製定了詳細的細則,使他感到比之現代還要嚴厲。
在宋刑法中將將故意傷害罪稱為“鬥殺傷”罪,也要根據傷勢輕重給予不同量刑——以“見血為傷”。輕傷杖八十,導致耳鼻出血或吐血的,加二等;打掉人牙齒、毀壞人耳鼻、損傷人眼睛、折斷人手指腳趾、打破人腦袋,燙傷人肌膚,為重傷,徒一年;打掉人兩顆牙齒、折斷人兩隻手指以上,及揪掉人頭發,徒一年半;毆人十指並折,不堪執物,致人終身殘疾,為嚴重傷害,流三千裏;因鬥毆致人死亡,處絞刑;使用凶器故意殺人,處斬刑。
宋律對“無故走車馬傷殺人”的處罰,將比照鬥殺傷量刑,不過會相應地“減一等”,比如“鬥殺傷”致人終身殘疾,依法應“流三千裏”,而“無故走車馬”致人終身殘疾,則“流二千五百裏”。
在現代有‘消防車撞死人不償命’的說法,宋律也有如果有公私緊急事務要辦,法律允許辦事人不受“限速”製度的限製,可以在街巷快馬加鞭。但是如果因此致人受傷或死亡,則仍會以“過失傷害罪”論處。宋律同樣對“過失傷害罪”的處罰較對“故意傷害罪”為輕,而且允許贖刑。
也就是說可以通過贖金支付給被車馬撞傷亡的人家而獲得對方諒解,相當於現代支付經濟賠償後達成刑事和解。如果有公私急事而在街巷“走車馬”,由於馬匹受驚、不可控製而致人傷亡,則按過失傷害罪“減二等”論處,也允許贖刑,贖金會少一些,但同樣會作為經濟賠償金支付給受害者家庭。
如果“走車馬”並沒有傷人,隻是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則必須向受害者支付賠償,賠償標準按“減價”即財物因受損壞而發生價值減損的那部分計算,如果致使他人財物滅失則按市價全部賠償。
趙昺聽完覺得很有意思,在他前世的記憶中,對於古代律法的評價往往是殘酷,且沒有人性化,非是以人為本。但從此有關交通的法條中則可以看出,宋朝政府針對交通肇事行為的立法,是仔細考慮了當時宋人的生活的,且又在情理之中的。
‘禦車’向前走了一段,前邊道路又是一滯,趙昺撩開車簾向外看去,卻是剛剛縱馬的兩個少年被開封府巡街的衙役攔住,一群人圍著看熱鬧堵住了道路,而看情況並沒有出了車禍,但隻憑‘超速’這條,板子也是挨定了。
路上雖多了這麼個插曲,卻也沒有擾了趙昺的興致,幾個人說說笑笑出了城,行了一段轉入一條支路,轉入山中,又行了有半個時辰才在一座寺前山門停車。趙昺下車看看匾額知道到了地方,而這座建於半山之上的寺院看著規模不小,又在山穀之中別有番幽靜,也難怪這些人會將詩會選在此處。
馬車是上不去了,趙昺與幾人拾級而上,此時亦有香客前來,不時有兩人抬的青布小轎與他們擦身而過,也有同是參加詩會的人與馬端臨打著招呼,同行的人也越來越多。他此次就是來聽的,又擔心被人認出,所以隻是跟在馬端臨身後,漸漸也聽出此次詩會乃是方回提議的。
“貴輿,詩會怎會在此處舉行!”越往前行,已有負責接引的社員指路,臨近寺門卻轉向了另一條石板路。起初趙昺也沒有在意,一般的寺院都設有別院供香客、居士小住,以免擾了僧人們修行。可當他們按照指引來到一處院落時,看著古樸典雅、玲瓏清秀,頗接近民居情調。門額上卻寫著‘蓮花庵’幾個字,分明是座尼姑廟。他知道一些寺院會建有庵院,以供出嫁的女子修行,但是詩會在這種地方舉行就顯得讓人不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