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昺對於軍功製度早有考慮,在瓊州軍隊初具規模之時就曾頒行過暫行條例,但他‘初來乍到’人生地不熟的,加上前世對於戰爭的理解過於片麵,對首級製度還是比較推崇的,希望能夠以此刺激國人亦如‘秦人聞戰,頓足徒裼,犯白刃,蹈爐炭’,士兵人人‘左挈人頭,右挾生虜’。而限於形勢和條件所限,許多內容還是以舊例為主,依然秉承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的舊時理念,偏離了他的初衷。
後來隨著趙昺位置的鞏固和軍事經驗的豐富及火器成規模的應用,他意識到獎賞製度已經不再適應當前的形勢,便也對相關製度進行了修正。但那時在堅持嚴肅軍紀的基礎上,更多的是在提高軍隊待遇和人文關懷上,首級製度依然在使用,且為了增加榮譽感,他還將殲敵數目與榮譽掛鉤,標示在各部的軍旗之上。
在韜光養晦十年之後,趙昺發起收複江南之戰,這也是火器全麵應用於戰爭之中,在取得勝利的同時,獎賞製度中首級製度的弊端同樣開始顯現,例如屍體被炸爛無法辨認,在水戰中屍體被水流衝走或是隨船沉入海底,都會導致首級無法收割,同樣也引發了處於從屬地位,沒有直接在一線參戰官兵的不滿。
但是由於戰事結束後,忙於鞏固新收之地,重建防線,大規模擴軍,諸事纏身的趙昺也無暇顧及。而戰後擴建一大批官兵得到升職;加之戰線穩定後,與蒙元大規模的武裝衝突減少,也掩蓋了此中矛盾,朝臣們對他的修改獎賞製度的提議並不上心。
隨後趙昺在商議國事時,提出俢敕,編修律法,他想借此時機對軍法進行全麵的修訂。可這項工程之浩繁遠超想象,至今尚在收集階段,初稿都沒有拿出來,事情被再次擱置。但他並沒有因此放棄,而是以詔令的形勢對軍功製度進行調整。不過王應麟是在戶部任職,升任參知政事也不過半年,對此並不了解,才與曹誠發生了言語上的衝突,也引發了大家對其的‘教育’。
而趙昺眼見王應麟在眾人的‘教育’下及戰場上的親眼所見,對於軍功製度有了新的認識和見解,也便將自己對於首級製度的調整對其做了簡單的闡述:
首先,在戰場上爭奪首級、搶人頭是個常見現象。畢竟在戰場上戰陣交鋒中,其實很難說清獲得的首級原來的主人,究竟是為誰所殺,因此才會出現“”的誇張場景。為了杜絕這種情況發生,趙昺早在帥府軍成立之初的鐵律之中就定下了戰場之上不得隨意撿拾戰利品,且所有繳獲不得私藏,其後又延伸到首級製度。
初時在殺傷對麵之敵時,尚允許各隊壓陣短兵專門砍敵首級,不過每一顆隻允許一人提在陣後,待戰後收兵,有軍令驗功之時,方準許離隊進行點驗。但是全麵換裝火槍之後,冷兵器全麵撤裝,對此要求更為嚴格,因為在線性隊列中,一旦有人離隊收割首級,就會引起隊列混亂,而砍腦袋的士兵也會被後排的同伴刺殺。且士兵配備的單兵裝備取消了單刀等利器,用三棱刺刀和防身的匕首割腦袋還是省省勁兒吧!
同時在進攻戰中,往往是以營或是團、旅更大的單位作戰,以線性戰列齊頭並進,但往往各部都會派出散兵伺機攻敵,他們也會承擔割腦袋的任務,統一管理,統一送驗,以此避免爭搶首級的事情發生,並可以此為據記功。
其次,為了解決炮兵、輜重等無法一線接敵的士兵吃虧的問題,趙昺有針對性的做了調整,重點就是把首級的功勞從個人變成了集體所有。每顆首級以三十貫論之,當先出陣的二十貫,斃敵者二貫,餘兵無分者分一貫,火兵雖不上陣,本隊有功,亦分五陌;每顆支援本隊作戰的獨立炮兵亦分二貫。
也就是說,隻要殺死了敵人,整個隊伍裏衝鋒肉搏的、遠程射擊,甚至支援作戰的和看家的都有獎勵。這要士兵各有分工,設置專門割取首級的人,並將首級統一管理。其實就是在避免了士兵爭奪首級的同時,也讓士兵們更團結,各司其職的去消滅更多的敵人。
另外對於在防禦戰中,或是無法前去收割首級的戰鬥如何確定戰績,趙昺也議定了規則。對於倒地的敵人,被另外敵人拖走或抬走算擊殺,背走架走視為擊傷,裝死之後逃回本陣的算射失。為了防止有人冒功作假,又規定本部上報的殲敵人數要與上級觀察哨確認的相契合。而小部隊獨立作戰要有相鄰或是其他參戰者的確認,否則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