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昺看得心驚,也愈發入迷,乃至王德幾次催促休息都沒能讓他放下,晚膳也隻是稀裏糊塗的吃了幾口,就又沉浸其中,直至夜深才揉揉眼睛放下書,歎道:“自己逞什麼能啊?”
看了一天書,並不是說趙昺已經就成了法學專家,而是對大宋的司法體係有了基本的認識,而熟記法條那是司法人員的事情,他根本沒有必要精通,隻需了解立法原則,司法體係及審理程序和監察製度就可以了。
趙昺發現其實宋朝已經或者說曾經建立了一個專業、專職的司法官員隊伍。在州府一級一般設有三個法院:當置司、州院與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設左右院,即有五個法院。當然一些小州則將州院與司理院合並,隻置一個法院。
每個法院都配置若幹法官,叫做“錄事參軍”“司錄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主管當置司的推官、判官,他們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錄事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都是專職的法官,除了司法審案之外,不得接受其它差遣,即便是來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絕,即“雖朝旨令選亦不得差”,以此保證專業性。
更讓趙昺驚訝的宋朝的司法官是十分專業的,他們在獲得任命之前,也如現代一樣必須通過司法考試。這個司法考試,宋人叫做“試法官”,由大理寺與刑部主持,兩部相互監督,以防止作弊,並接受禦史台的監察。“試法官”每年舉行一次或兩次,考試設置也極為詳密:每次考六場,其中五場考案例判決,一場考法理。
案例判決必須寫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據、當援引的法律條文,如果發現案情有疑,也必須在試卷上標明。考官逐場評卷。考試的分數必須達到優秀,且對重罪案例的判決沒有出現失誤,才算合格。趙昺必須承認,這個司法考試的製度即便與現代相較也已經非常嚴密、詳備了。
而在辦案程序上,宋朝的偵查與審訊的權力是分立的,宋立法規定:“諸道巡檢捕盜使臣,凡獲寇盜,不得先行拷訊,即送所屬州府。”與現代無異。
宋的緝捕、刑偵機構為隸屬於州、路衙門的巡檢司,以及隸屬於縣衙門的縣尉司,合稱“巡尉”,相當於今天的警察局,其職責是緝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證據、主持司法檢驗等。所以按照宋朝的司法製度,偵查部門不可以參與推勘,更不能夠給嫌犯定罪。
案子進入州府的庭審程序之後,先由一名法官審查事實,叫做“推勘”。這位推勘官將根據證人證言、證物、法醫檢驗、嫌犯供詞,將犯罪事實審訊清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至於犯人觸犯的是什麼法,依法該判什麼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畫押之後,便沒有推勘官什麼事了。但如果審訊出錯,則由他負責任。
這一道程序走完,進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複核案情,詢問被告人供詞是否屬實,有沒有冤情。這道程序叫做“錄問”。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麵的庭審程序推倒重來,必須更換法庭重新審訊。這叫做“翻異別勘”。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進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給另外一位獨立的法官,這名法官將核查卷宗是否有疑點,如發現疑點,退回重審;如沒有疑點,則由他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檢出嫌犯觸犯的法律條文,這叫做“檢法”。推勘與檢法不可為同一名法官,這就是宋代特有的“鞫讞分司”製度,可以形成權力製衡,防範權力濫用。
檢法之後,將案子移交給一個判決委員會。判決委員會負責起草判決書,交委員會全體法官討論。若對判決沒有異議,則集體簽署,將來若發現錯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責任。這叫做“同職犯公坐”。對判決持異議的法官,可以拒不簽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見,這叫做“議狀”,日後若證實判決確實出錯了,“議狀”的法官可免於問責。
判決書必須獲得全體法官簽署,才可以進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即知府、知州)做正式定判。首席法官定判後,還需要對被告人宣讀判詞,詢問是否服判。這時被告人若稱不服判,有冤要伸,那麼將自動啟動“翻異別勘”的程序——原審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級法院組織新的法庭複審,將前麵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則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異別勘”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