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二章 進步的動力(1 / 3)

“中國田管中心及籃管中心運動員江森(下稱乙方),為耐克(美國)體育用品公司(下稱甲方)提供廣告代言服務保底及起步勞務酬勞,為稅前100萬美元,三年總計稅前300萬美元。時間自2007年11月1日開始,至2010年10月31日終止。廣告代言主要內容包括……”

“如乙方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田徑項目中獲得獎牌,則每年代言費用隨成績等級自動增加。第一級第一檔:如獲1塊奧運金牌,代言費由每年100萬美元,升級為200萬美元。第一級第二檔:如獲2塊奧運金牌,代言費由200萬美元,升級為400萬美元。……第一級第五檔:如獲5塊奧運金牌,代言費由1600萬美元,升級為3200萬美元。三年最高代言酬勞總額,為稅前9600萬美元。如乙方在比賽中所獲金牌數為0,則按保底及起步酬勞給付。”

“如乙方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田徑項目中獲得1塊以上金牌,及若幹銀牌及銅牌,則每年代言費用,隨成績自動增加。每塊銀牌所對應代言酬勞為……”

“如乙方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籃球賽事中,所在國家球隊獲得銅牌及以上成績,及乙方個人場均上場比賽時間大於20分鍾,個人場均得分超過15分,則代言勞務酬勞,主動額外增加每年稅前200萬美元;個人場均得分超過20分,增加400萬酬勞;個人場均得分超過30分,增加800萬酬勞。乙方最高可獲額外增長酬勞,三年共計2400萬美元。

如乙方所在國家球隊未能獲得2008北京奧運會銅牌及以上成績,或個人場均上場時間不達標,個人場均得分不達標,滿足以上任意一條條件,則不觸發該額外獎勵條款。甲方不予給付乙方任何額外勞務酬勞……”

“根據雙方協定,乙方可從甲方獲得的最高酬勞款額,為每年稅前4000萬美元,三年共計稅前1.2億美元。自協議簽署之日起,該筆款項將彙入中國申城南方和諧信托公司專用賬戶。第一筆100萬美元酬勞,將於合約完成簽署後,15個工作日內給付;其餘第一筆稅前最高3900萬美元酬勞部分,將視乙方奧運會各項賽事所獲成績予以給付。

最遲給予時間,不晚於2008北京奧運會閉幕式結束後48小時。

第二筆最高稅前4000美元代言勞務酬勞給付時間,不晚於2008年10月31日,第三筆最高稅前4000萬美元代言勞務酬勞給付時間,不晚於2009年10月31日……”

“如乙方未能在2008年奧運會中獲得任何田徑賽事金牌,則乙方自願額外為甲方補償提供2年免費代言服務,甲方無需在此2年時間內,支付乙方任何勞務酬勞。時間自2009年11月1日開始,至於2011年10月31日終止。”

耐克大中華區申城辦事處大樓大會議室,也就是今天的新聞發布會現場,江森現場多達上百名記者的鏡頭注視下,仔仔細細,把這份合約的主要內容,快速地重新看了一遍。

合約的關鍵核心內容,和鄭悅前天談下來的,沒有任何區別。

五個奧運A標,外加中國男籃國家隊成員的身份籌碼,被利用到極限。

當然,對賭的代價也很大。

如果真的一塊金牌都沒拿到,那就相當於是5年300萬美元的稅前收入,而且自己還隻能拿到其中的30%都不到。時間長,收入低,而且萬一這中間耐克皮癢一下,傷害一下中國人民的感情,那他這個代言人,社會形象也會大打折扣,潛在風險著實不算小。

可是……媽的這怎麼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