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高老莊裏巧斷家務事(1 / 3)

送別了觀音,唐僧連翻兩個筋鬥雲,來到了太陽。太陽裏麵有點熱,可風景還真不錯。走在路上,唐僧不時看到一群群的小猴子在玩耍。他不禁感歎了一聲:悟空挺有成果的啊。

在太陽上轉了一圈,也沒有發現悟空的影子,也沒有看到紫霞。唐僧心裏疑惑:難道他們去別處浪漫了?他問一個正在蹦極的小猴:“你好,請問鬥戰勝佛孫悟空到哪裏去了?”

小猴說:“他剛走,去人間應訴了。”

唐僧很驚訝,問:“應訴?他怎麼了,誰告他了?”

小猴說:“當年我家大王取經路上打死了不少妖魔鬼怪,無意之中也傷及到一些無辜人的性命,附帶毀壞了一些公私財物。現在,當事人的後代都已經把他告上法庭了,要追究他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什麼意思?”唐僧不解,問。

小猴說:“我也是剛剛才聽說。法律責任,是指人們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帶有強製性的否定性法律後果。它通常依違法者有無主觀過錯來確定。由於自己的主觀過錯造成危害行為而應承擔的責任,稱為‘過錯責任’;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對一定的危害行為或事件雖然沒有過錯,但負有間接的責任或與此相關聯的其他責任,或根據社會公平的原則而應當對某些行為、事件承擔責任,這些稱為‘無過錯責任’。與違反法律的性質相對應,法律責任有違憲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等四種。我聽說,這些人主要是追究我家大王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要求判刑、罰款。”

唐僧一驚:怎麼悟空還要去做牢?他是和我一塊取的經,如果他有罪,那麼我,包括八戒和沙僧在內,那就都有罪,甚至連觀音菩薩和如來佛祖也要承擔責任。怎麼辦,怎麼辦,難得還沒有重新西遊就得先體驗一下坐牢的滋味。這可如何是好?

汗珠一顆顆從唐僧額頭冒了出來。情急之中,他想起了金詞典,急忙翻開,看看裏麵有沒有這方麵的說法。看了一會,他緊鎖的眉頭展開了,情不自禁地大聲說:“我們是沒事的嘍。”他忽然又想到,必須趕緊把情況和悟空說一說。

唐僧問小猴:“悟空大概去哪裏了,我是他師父,有要事找他。”

小猴說:“他說他去月宮找八戒師弟,剛走了約有兩個筋鬥雲的功夫。你飛得快的話,說不定能趕上他。”

唐僧大喜,連翻三個比筋頭雲更高級的腦頭雲,霎時就發現了悟空和紫霞的身影。

悟空看見唐僧突然出現在自己麵前,連忙唱了個諾,問唐僧好,並把紫霞介紹給唐僧。紫霞是第一次正式認識唐僧,臉頰微紅,還有點不好意思呢。

悟空說:“師父,你去哪裏,見到你真高興。”

唐僧笑眯眯地說:“ONLY

YOU!就是找你。聽說你碰上了麻煩事,為師特來幫助你。”

悟空歎了口氣:“師父,看來情況你都知道了。我就想不通,難道當初咱們做的好事還有罪不成?聽別人講,弄不好,我會被判個死刑,賠個傾家蕩產。”悟空說到這裏的時候,聲音哽咽,紫霞也不禁淚水漣漣。

唐僧依然微笑:“悟空,都已成佛的人了,還這麼放不開。不要緊,你沒有事的。”

“沒事?”悟空問:“人家都已經告上法庭了,你還說沒事?”唐僧說:“法院是不會受理的。”悟空急著問:“為什麼?”唐僧不慌不忙地說:“因為你的事或者說咱們的事,都已經過了追訴時效。”

悟空問:“追訴時效,什麼意思?”唐僧拿出金詞典,不無得意地對悟空和紫霞說:“我有新知識了。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超過了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超過追訴時效,意味著不能行使求刑權、量刑權與行刑權,因而導致刑罰消滅。

《刑法》第四章第八節對此有一係列的相關規定。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製。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製。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