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見舊友智析案中案(1 / 3)

大鵬提出要和悟空決鬥。悟空說:“老兄,都什麼年代了,還這麼氣盛?我早已拋棄了暴力主義,倡導以德服人。所以我是不會和你決鬥的,鬥鬥嘴還可以。”

大鵬笑了笑,說:“大聖,瞧你想哪兒去了?當年你贏了我,全靠眾神幫助,我心裏一直不服氣。今天,我要和你決鬥,也不是比暴力,這麼些年我也進步了,早不打打殺殺了。咱們不比別的,就根據我上麵講的象王、獅王的案例,我出幾道法律題給你做做。如果你回答對了,就說明你確實是比我強,我好好招待你們。如果你回答不上來,恕我不能幫忙。”

悟空心想,自己學習法律沒幾天,而大鵬又是故意來找茬的,因此他的題肯定刁鑽古怪,說不定自己就會回答不上來。他轉念又一想:管他呢,答上來就答上來,答不上來拉倒,頂多再學,這又有什麼呢?主意一定,他說:“你問吧。”

大鵬徑直說:“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應在多長時間內補充偵查完畢?”悟空思考了一下,回答說:“1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大鵬點點頭,問:“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認為案件需補充偵查時,可否不退回補充偵查,而由檢察院自行偵查?”悟空說:“根據我上麵所說的,當然可以。”

大鵬又問:“重新開庭後,如果獅王再次拒絕自行委托的辯護人為其辯護,合議庭應當如何處理?”悟空說:“不予準許。因被告人犯罪行為嚴重,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大鵬緊接著問:“重新開庭後,如果象王又提出拒絕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合議庭應如何處理?”

“這個——”悟空撓了撓頭,一時想不出答案,臉漲得通紅。

事情緊急,唐僧急忙運用傳音入秘的功夫告訴悟空答案。悟空一邊接受著信息,一邊裝作努力思考的樣子。當然,大鵬對其中的把戲是不知道的,他暗露喜色,心想終於難住齊天大聖了。

突然,悟空一拍腦袋,恍然大悟地說:“想起來了。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可以自行辯護。”

他繼續說:“前麵兩個有關辯護的問題均可在刑事訴訟法有關解釋中找到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托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州長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準許。而第三十六條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一)盲、聾、啞人或者限製行為能力的人;(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大鵬對悟空如此精準的法律知識非常吃驚,想了一會兒,又問:“對於象王在最後陳述中提出其受脅迫的事實,合議庭應如何處理?”悟空說:“應當恢複法庭調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複法庭調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恢複法庭辯論。由於本案中象王在最後陳述中提出了其受脅迫的事實,所以合議庭應當恢複法庭調查。”

大鵬接著問:“獅王直接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悟空回答:“在3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