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盜名偽書驚擾精神家園(1 / 3)

唐僧師徒四人一路走著,不免有些無聊寂寞的時候。為了助興、激勵士氣,八戒便在路邊一個書店買了本暢銷書,名字叫《不要為自己找借口》,看得津津有味,連飯都顧不上吃了。

吃飯的時候,唐僧對八戒說:“很少看見你這麼用功呢。”

八戒笑了笑,說:“這本書寫得很不錯,是漢譯外國成功學名著,主要講一個人應該如何修煉自己、管理自己,幫助自己最終實現成功,成就夢想。它在市場上賣得很火,據說已經再版24次,銷量超過200萬冊。它還在社會思潮界引起了不小的反響。我看了後,也是大受啟發,看到了自己身上的很多不足,決心按書中說的那樣,洗心革麵改造自己,把自己塑造成一個有思想、有智慧、有魅力的成功人士。”

悟空說:“拿來我看看。”八戒把書給他,他看了看,然後大叫了一聲:“八戒,你上當了。”

“我上當了,上什麼當?”八戒驚訝地問。

悟空說:“這是一本偽書,假書。我聽人講過,所以知道這本書。你看,《不要為自己找借口》署名是‘(美)拉拉爾?金德

海成編譯’,書中稱‘(作者)曾任美國西點軍校校長,多家著名公司獨立董事和職業培訓專家’;而實際上,金德其人子虛烏有,所謂的原著作者和英文原版書根本不存在,這本書其實是國內某些人士自己寫的書,隻不過冠上了外國人的名字。此書在封底上印有《美國商業年鑒》、《哈佛商業評論》、《紐約時報時評》等美國著名雜誌對此書的高度評價;而實際上,這些雜誌根本沒有評論過這本書,更談不上高度地表揚它。

《不要為自己找借口》的出版商已經承認了上述虛假事實,但辯稱這隻不過是‘商業包裝’。但是,據我看,這種包裝顯然構成了對買書者、看書者及整個社會的欺詐,並且這種欺詐是**裸的。當各大公司的老板們正在積極向員工們推銷這本書宣揚的‘不要為自己找任何借口’的理念時,當身處底層的員工們正從這本書中尋求促使自己‘放棄任何借口’、從而飛黃騰達的秘笈時,當知識界的精英們正為書中‘為資本服務不要有任何借口’的觀點爭辯時,他們可能沒有想到:他們追逐品評的竟然是個‘假冒偽劣’。當他們知道了事情的真相後,心裏不知會做何感想。”

說到這兒,悟空感歎:“這本書出版近一年時間了,它的巨額銷量、多次再版的背後,是越來越多的人被欺詐,但令人遺憾的是,至今尚未看到消費者對此進行投訴或有關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此書的‘欺詐’行為進行查處。

也許,有些人會和出版商一樣,認為它不過是本書,使用了嘩眾取寵的宣傳手段,有點過火吧了。但是,如果這種理解成立的話,那麼大街小巷充斥的各種假冒偽劣都可以堂而皇之地宣稱自己的做法不過也是一種包裝和策劃而已。”

八戒說:“這麼說,這本書的製作者涉嫌違法?”

唐僧說:“從悟空介紹的情況看,當然是這樣了。這本很火的書明目張膽地觸犯了法律。首先,它違犯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出版業的同行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列舉了四種不正當手段,第四種是:在商品上仿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仿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顯然,《不要為自己借口》正是采用了這種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其次,它構成了對消費者的欺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指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要為自己借口》虛構外國作者、虛構外國期刊褒獎,向消費者虛假擴大宣傳自己,顯而易見是在欺詐消費者。”

八戒說:“看來我竟然是在用一本假書來淨化自己的靈魂,真是可笑。上當了,氣死我了。”

悟空說:“八戒,事已至此,你不用著急。對於《不要為自己找借口》的欺詐行為,凡是購買了此書的消費者完全可以提出索賠,彌補自己所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書的出版商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