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空、八戒和沙僧三人正商量著怎麼抓住騙子,唐僧一臉喜氣地走了進來。
他拿出300元錢,對悟空說:“悟空,這是你一個朋友還你的錢。”“還我的錢?”悟空愣了一下,說:“沒人欠我錢呀?”
“是嗎?”唐僧非常驚訝,說:“剛才我在街心公園散步,碰到一個自稱是你朋友的小夥子。他說他以前借了你210元錢,一直沒還你,托我帶給你。他給了我300元,我找了他90元。這不錢嗎?他不會平白無故送別人錢吧?”
悟空還是有點摸不著頭腦,說:“我看看那3張大團結。”他接過錢一摸,失聲說:“師父,你上當了,這錢是假的。”
“什麼,假的?”唐僧一驚,對錢又看又摸,最終確定錢的確是假的。他恨恨地說:“沒料想我上當了。肯定是那個人拿三張百元大鈔假錢換了我真的90元錢。可惡。”
八戒苦笑著說:“師父,你的損失還不算什麼,我的更沒法子了。”
悟空把八戒受騙的事給唐僧講了一遍。唐僧連連搖頭,說:“看來,今天咱們是倒黴到家了,說不定是碰上詐騙團夥了。”
過了一會兒,唐僧好像想起了什麼,說:“也好。通過這件事,算是對詐騙有所了解,算是個親身體驗吧。”
沙僧在一旁說:“吃一塹,長一智。師父,不如這樣,咱們化氣憤為力量,變壞事為好事,借此機會好好研究一下《刑法》中的有關詐騙犯罪。”
唐僧一拍掌,說:“為師正有此意。”
八戒說:“有關詐騙的犯罪以前還沒碰到過。師父,你打開金字典,先給我們講講吧。”
唐僧點點頭,拿出金字典,找到了內容,耐心地讀了起來:“《刑法》關於詐騙犯罪的規定有兩類:一類是一般詐騙罪,另一類是特殊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是一般詐騙罪,即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此外,《刑法》還規定了特殊詐騙罪,主要是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二百條規定的各種金融詐騙罪,以及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這些特殊詐騙罪主要在詐騙對象、手段以及客體上與詐騙罪有區別,規定這些特殊詐騙罪的法條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是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係,根據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對符合特殊詐騙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應該認定為特殊詐騙罪,不是一般詐騙罪。”
八戒插話說:“師父,剛才我倆的遭遇是不是屬於一般詐騙罪的類型啊?”
“應該是,”唐僧接著說:“特殊詐騙罪主要有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
師徒四人圍繞著具體法條認真學習了起來。
過了有一柱香的工夫,他們感覺學得差不多了。沙僧說:“詐騙罪的類型這麼多,需要強化記憶。我想起了個有關詐騙犯罪的考題,師父和兩位師兄不妨思考一下。”
悟空說:“快說,快說。我們正想檢驗一下學習成果呢?”
沙僧不緊不慢地出了一個題:“1997年12月25日,某市畜產品公司職工有來有去在擦地板時發現財務室的櫃子沒鎖,會計已去水房打水,周圍也沒有別人,於是他從櫃子裏取出一張空白支票並加蓋上了印鑒。第二天,有來有去填好支票,到銀行以支取購貨款的名義在支票上簽上了本公司采購員李某的名字,支取現金人民幣2萬元。
這裏有三個問題,大家考慮一下。
一、有來有去的行為如何定性?說明一下理由。
二、如果有來有去在大街上撿到一張已填好的金額為2萬元的支票,馬上到銀行支取現金,則有來有去的行為如何定性?
三、假設有來有去竊取了本單位蓋了印鑒的空白支票後,自己不敢去取,找到好友有去有來,謊稱:撿到一章轉帳支票,請他到銀行幫忙取出來。有去有來便到銀行冒充某市畜產品公司采購員的名義,支取了現金2萬元。這種情況下,對有去有來的行為如何定性?”
聽完了題,唐僧、悟空和八戒認真思考著。
過了一會,悟空首先說話了:“我想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應該是這樣:有來有去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此案中,有來有去出於占有的目的,竊取了本單位的空白轉帳支票,並加蓋印鑒,到銀行兌現,這符合盜竊罪的特征。”
唐僧和沙僧點點頭,表示同意他的看法。
八戒接著說:“我來答第二個問題。有來有去的行為應構成票據詐騙罪。因為根據刑法第194條的規定,冒用他人彙票、本票、支票,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唐僧說:“最後一個問題歸我了。我想,有來有去與有去有來應分別定罪,因為有去有來不知道有來有去交給他的支票是竊取來的,與有來有去沒有共同盜竊的故意,而且即使有去有來知道是有來有去竊取來的,如果是在有來有去竊取後才知道而沒有與有來有去共謀,也不構成盜竊罪的共同犯罪。有去有來的行為隻能構成票據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