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4章 嫌疑(1 / 2)

卷宗看到這裏,林雷不由得倒吸了一口涼氣。

如果腳印是孤證的話,那麼腳印是不可以作為定罪證據的。

從證明力上來講,腳印沒有什麼唯一性,根本不可能與指紋和DNA相提並論。

指紋和DNA是一錘定音的終極物證,而腳印顯然不是。

但是這個案子與其他案件不同。

案發地是一棟相對封閉的公寓樓。

事後警方詳細勘察了現場,不管是屋裏屋外,甚至是案發地周邊,所有的證據都顯示這棟公寓樓在案發時間段沒有任何外人來過。

也就是說,凶手隻能是公寓裏的那五名住客之一——或者是之二,之三,反正幾乎不可能是外人侵入作案。

如果是在一個相對密閉的空間,某人的腳印出現在了案發現場,那他的嫌疑就無窮大了。

腳印之所以不能像指紋和DNA那樣成為一錘定音的證據,主要是因為大千世界芸芸眾生,穿同一款式同一鞋碼的人那是不要太多,好稀奇麼?

可是限定了人群範圍,就那麼五個人之中,某人的鞋印出現在了案發現場,這就屬於百口莫辯。

加之曰本警方通過調查,認定趙毅屬於“遊手好閑”一類的人,也就是沒有所謂的正式工作,而且他還欺騙父母,顯然人品低劣。

這倒不是說人品差的人一定就是罪犯,隻是趙毅留給曰本警方的形象很差,屬於“不安定分子”。

若是趙毅是品學兼優的留學生,那麼警方認定他是凶手的話,會更加小心翼翼。

目前警方也沒有說趙毅一定就是凶手,隻是將他作為第一嫌疑人拘捕起來。

嫌疑人起訴與否,與警察沒有半毛錢關係。

在任何國家,這都屬於“檢察官”的工作。

案件材料移交給東京地方檢察部門之後,檢察官認為案件證據不能說特別充分,但也不能說沒有證據,在調查其他嫌疑人無果的情況下,東京地檢的檢察官決定起訴趙毅。

由於主要證據是鞋印,所以法官怎麼審理宣判,那是誰也不知道的事情。

通常情況下,這種案子有幾種可能。

第一,單憑現有證據,給嫌疑人定罪。

第二,證據不足,嫌疑人當庭釋放。

第三,證據雖然不足,但也不能排除,嫌疑人被宣判有罪,罪名和刑期適當降低。

目前第一種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因為這個案子“鞋印”這種證據,無法支撐完全的罪名。

第二種可能性是大概率事件,如果是曰本國民的話,法官審判一定會非常小心。

關鍵趙毅並不是日本國民,那麼第三種可能性就直線上升了。

比如殺人罪應該判處二十年監禁的話,給趙毅判個十年,那也是說得過去的。

你覺得說不過去?

那你解釋一下鞋印為什麼會出現在案發現場?

而且警方已經可以斷定,凶手就是公寓內的幾人。

通過證據鏈條也是可以給嫌疑人定罪,隻是“證明力”稍微差一些,一般刑期略短一些。

關於刑事案件定罪的兩個方麵,“鐵證”和“證據鏈條”不必贅述,大家都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