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熥繼續說道:“至於繅絲工場和紡織工場的機工都是女人,做不到碼頭工人打壓單個工人、工會難有用處之事,為父覺得你想的差了。女人同樣可以阻攔其他女人上工,又不是阻攔男人。現下願意做機工的女人不多,難道工場還敢將她們都開除了不成?隻要他們不敢將機工都開除,工會就能起到用處。即使他們敢於將機工開除,隻要工會組建起來,也不必擔心起不到用處。”
說完這話,允熥看了一眼文垣,見他沒有要出言的意思,繼續說道:“第四,就是修改《大明律》。用修改這個詞其實並不十分恰當,做法是將原來隻有一本的《大明律》分成三部分,分別為《刑律》、《民律》和《商律》,再酌情增添或刪減些條文。《刑律》內容為懲處犯罪行為之條令,至於何為犯罪,則是指犯十惡不赦之罪、殺人、傷人、偷盜、強搶等事。不過,若是偷盜,且偷盜的金錢財貨不多,可不認為是犯罪,不歸《刑律》處置。具體何種做法算作犯罪,何種不算犯罪,《刑律》中會有確切條文。”
“《民律》則是處置犯罪外的民間糾紛之律令,百姓所遇到的絕大多數事情都是遵循《民律》判處。刑民兩分後,民間不涉及犯罪之糾紛,不再判處刑罰,亦即不再處以打板子、珈號示眾、流放等處罰,僅需賠償金錢財貨。至於《商律》,則是專門規定商戶做生意所遵循之律令,以及商戶之間發生糾紛時應當如何判處。”
說到他對蘇州民變之事最後這條處置:將《大明律》一分為三的時候,允熥心裏其實是很激動的。刑民不分是華夏古代法製的一個重要問題。一直到近代之前,民間糾紛都會判處刑罰,根據後世保存最完好、相關資料最多的《大清律例》規定,負債不償者,“五兩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兩以上違三月笞二十,……百兩以上違三月笞五十,……並追本利給主”。《唐律》也有規定:“諸負債違契不償,一匹以上違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備償”至於《大明律》,同樣有將欠債不還者打板子甚至蹲監牢的處置。
這樣的法律當然很好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但對於債務人來說就是噩夢了,對國家也不是好事。二十板子就能打死一個人,就算衙役動手的時候不照死打,也是幾天下不了床。在古代一個壯勞力每個月都有幾天不能幹活,這樣持續幾個月,就是家破的下場,對社會穩定是不利的。當然,允熥之所以要刑民兩分,除了維護社會穩定,更重要的原因是這會影響工商的發展。為了促進商業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正好借著這個時機刑民兩分。
至於《商律》,當允熥說出這兩個字的時候,腦海中想起的是拿破侖的話語:‘我真正的光榮不在於打贏了四十多場戰役,滑鐵盧的失敗會抹去人們對這些勝利的記憶;但有一樣東西不會被人忘卻,它將永垂不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