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相濡以沫,黃律師你不要汙辱這個詞,這種肮髒惡毒的女人,連自己的孩子都能下手,都說虎毒不食子,她比老虎還狠,我張自力瞎了眼,忍讓了半輩子,才會把這條毒蛇一直放在身邊。”
張自力厭惡地看著李紅霞,“今天我是一定要離婚的,如果今天沒離婚,我是不會走出這個法院的。”
又是一個以死相逼的例子,就算黃一曦不能確定他是不是真有病,但是,法院遇到這種情況也會判決離婚的,何況他本來壽命就沒有多少。
這也是黃一曦已經意料在內的結果,現在的社會就是怕這個,狠的怕不要命的,法院也不例外,尤其是因為離婚案件被當事人傷害的法官和律師都不是少數。
更不用提法院和法官,在這場官司中扮演了什麼角色。
李麗娥趕緊出來刷刷存在感,已經到最後關口了,“被告及被告律師,如果可以調解離婚的話,你們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有什麼要求?”
黃一曦在開庭前,已經問過李紅霞,她的願望就是一家人有一個落腳之處,不過她現在還不想把底牌亮出來。
“我的當事人不忍原告孤零零地走最後的那一段路,所以,我的當事人不同意離婚,如果法庭判決離婚的話,那麼,我代表我的當事人要求,除了分割夫妻共同有財產外,同時要求對方當事人對我當事人多年的冷暴力提出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為二十萬元人民幣。”
黃一曦的一席話立刻激起千層浪,張自力話衝口而出,“不是說不敢想我的財產嗎?瞧瞧,總算露出真實麵目了吧?”
黃一曦冷笑,不接話,她所說的,除了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大一些,其它都是李紅霞應該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超過5萬。
不過如果法官要以調解結案,金額隻要雙方同意,可以商量的。
王理冷笑,黃律師你要明白,雖然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製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
但是,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因“實施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製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麵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可見,法律層麵的家庭暴力是指有形的身體接觸的暴力行為。我的當事人對李紅霞女士從未動手,因為身體原因,就連說話都有氣無力的,何來的能力實施家族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