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宇說完條件後立刻總結:“綜上所述我方認為,我國行法規定的重婚罪顯然不是針對陳某為特殊主體而製定的,對於陳某這種變性手術後,又在結婚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尚無明文規定,上屬法律空白,因此根據罪行法定原則,陳某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
200年前,近代刑法之父費而巴哈以格言的形式所表達的膾炙人口的法律術語發展到如今,從未背離過無法無罪無刑的基本內容,也從未放棄過防止私法擅段,保證基本人權的本質精神,自從大清新刑律引入最新法定原則以來,公證執法,保障人權的關係正在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因此隻在堅持罪行法定原則,恪守法無明文規定的不為罪的精神才能必免無罪的人;罹患不幸,還陳某以清白,還世人以公正。”
這下不管是誰都安靜下來,正方聶一峰以三個理由和一個名人名言陳述他的觀點,反方商洛宇同樣以三個理由和名人格言反擊,緊扣正方發言有理有力。
這可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從發言可以看出反方小勝一籌,大家把目光鎖定溫知夏,期待她在自由辯論環節扳回一城。
溫知夏也不負所望,一上場火力全開:“我們需要提醒反方辯友,陳某他走的時候是怎麼走的,對方辯友在這裏偷換概念將變性手術等同於配偶身份的死亡。
婚姻法的規定,婚姻的解除必須有三種形式:一是自然死亡二是離婚三是宣告死亡,我們都非常清楚,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並不因宣告失蹤而終止婚姻關係,宣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隻能經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係。請問對方辯友這是符合哪一點呢?”
可以說,溫知夏雖然開口時說了一句土話,犯了沒有用法言法語形容陳某主體不在,但她死死扣住聶一峰所說的繼續提問,再一次明確了他們的觀點,總體來看還是瑕不掩瑜的。
黃一曦也沒有抓住她的言語上的不恰當,這種伎倆在田頭村尾吵架可以,但難登上大雅之堂,隻會讓自己落了下乘,不過她也不含糊,“……陳某在做完變性手術後他已經由一個男性變為一個女性,請問正方變性前他們是配偶,變性後他們還是配偶嗎?如果是配偶,那麼我們國家什麼時候承認同性婚姻嗎?請問正方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必須是一男一女,陳某已經是女人了,婚姻應當怎樣解除呢?”
不得不說黃一曦緊扣實際操作流程,有些法律條款沒有細化條款在實踐上不可操作,屬於事實不能,她的反問讓眾人明白,陳某非不為也,是不能也。
眼看大多數觀眾都沉思點頭讚同,申暢一聽著急了:“我們國家確實不承認同性婚姻,但是不能輕輕的我走了,不帶走一片雲彩就完了,要知道陳某的不為有許多後遺症,他的孩子誰來養,他的父母誰來孝順,怎麼能說沒有法律規定的配偶關係就死亡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