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三權(1 / 1)

??借助發展東北地區的重工業,馮承乾提出,應該由政府進行全麵規劃,並且以時間年限為標準。

??由此,〖中〗國〖中〗央政府在一九二二年底,出台了第一個五年計劃。

??從時間上看,〖中〗國的五年計劃在布爾什維克俄國之前。因為到一九二四年,布爾什維克政權才基本上鏟除了國內殘餘的白俄勢力,要到一九二七年,布爾什維克政權才開始實施第一個五年計劃。

??可以說,從這個時候開始,〖中〗國的經濟與工業發展才算走上正軌。

??更重要的是,利用第一個五年計劃中的基礎建設項目,〖中〗國已經出現了一個需求較為穩定的國內市場。由此產生的直接利益就是,眾多民族企業不再需要盯著海外市場、以及來自政府與軍隊的訂單,依靠基礎建設所產生的龐習,即成立最高法院與最高檢察院。

??按照臨時憲法、以及後來出台的正式憲法規定,最高法院由七名**官組成,其中一名**官為最高法官,在處理司法問題上擁有三張決定票,而另外六名**官都隻有一張決定票。七名法官的產生方法,主要由國民議會提名與推舉產生,隻有最高法官需要獲得總統的直接任命。

??這樣設置,實際上是在國民議會與總統之間實現司法權的平衡。

??當然,七名**官都是終生製,在獲得最任命之後,不向任何人負責,有七名**官組成的最高法官團,具有對除憲法之外所有法律法規條款的司法解釋權,即**官團做出的司法解釋就是最終解釋。

??與最高法院對應的,則是最高檢察院。

??在司法權力框架中,最高檢察院是提起公訴的最高司法機構,而且隻有最高檢察院有權對包括總統在內的〖中〗央官員、以及國民議會上議院議員提起公訴,而最高檢查長則由下議院推舉產生。

??司法製度方麵,馮承乾堅定不二的選擇了案例法,即歐美法係。

??當時,參與立憲的很多人都認為,最好采用條文法,即大陸法係,因為在他們看來,條文法在具體實施中具有操作便利xing。隻是,馮承乾並不這麼認為,雖然案例法在初期肯定存在很多漏洞,還會加重法院的工作負擔,但是案例法具有自我完善功能,而條文法卻是死板硬套,在操作上有很大的靈活xing。要知道,在司法體係中,法律就是標尺,如果標尺都是可變的,又如何保證法律的權威呢?

??當然,馮承乾也提到,早在明朝,〖中〗國就實施的是案例法,而不是條文法。

??從長遠來看,案例法還能減輕司法體係的負擔。原因很簡單,每一個單獨案例在經最高法院判決之後,其判決方式就將固定下來,成為今後類似案例的判決標準,從而讓法官在判決的時候有參照對象。

??更重要的是,案例法更能保證人人在法律麵前平等。

??說得簡單一些,不管什麼人,如果犯了相同的罪,判決都是一樣的,而條文法卻會因為對司法理解的不同,導致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也就使法律喪失了公平xing,不能做到人人在法律麵前平等。

??一套嚴明的法律,最重要的就是做到人人在法律麵前平等。

??說白了,〖民〗主政治體製下的法律,就是保證人人在法律麵前平等,而不會受地位、財富與名聲等因素影響。

??隨著立法、行政與司法機構在一九二四年逐步完善,〖中〗國的續治體製基本上確定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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