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泰一臉的生無可戀,自己隻不過上了一封象征性地奏折,湊個熱鬧罷了,怎麼就點自己一個人的名?
現在拿《大明律》來說事,是不是有點無賴了?㊣ωWW.メ伍2⓪メS.С○м҈
沒錯,《大明律》三十卷,包括了五刑、十惡、八議、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合計四百六十條,裏麵就找不到一條明文說官員不能給百姓道歉的。
但如果非要讓自己去盤查《大明律》,還真的能找出來幾條甚至幾十條,足夠讓茹瑺就地正法的,比如,可以將茹瑺定為“奸黨”。
理由?
太祖用一個胡惟庸、藍玉“奸黨”的罪名處理過多少人,幾年之後還可以接著用,一句他參與過胡惟庸的謀反,他是藍玉的同黨,管你是什麼身份,一並幹掉了事。
現在也不是不可以創造出一個茹瑺案……
雖然《大明律》使用了“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原則,就是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定罪較輕;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定罪較重。但是,《大明律》還有一個極大的操作空間,那就是:
不當而為則犯法!
所謂的“不當而為則犯法”,通俗點來講,不應該做的事做了,那就是犯法。
具體什麼事不應該做,那就需要發揮點想象了。
像是早上你應該吃點清淡的,但你非要吃大蒜,還在朝堂上唾沫橫飛,你說這是不是不當而為?
再比如你在朝堂上打了個哈欠,這內閣大臣在報告國家大事,你怎麼能打哈欠呢?
茹瑺這種行為,典型的就是不當而為,應該歸入到犯法之中,加以嚴懲。
對於這一點,朱允炆也是心知肚明,《大明律》也好,《唐律》也好,任何古代律法,都是以法家思想為核心的,而法家的一個思想,那就是:
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
意思也很簡單,就是說,法律如果不公布的話,它的威力是無窮盡的。
你都不知道有這些刑罰,刑罰的威嚴自然是深不可測的,奉勸你們最好不要以身試法,試著試著,哎,它還就出來這個法律了。
這就是“不當而為則犯法”的理論基礎,也是曆代律法“因律起例,因例生例”、所謂“變通”的來由。
這一條害人不淺,也極具生命力,即便是後世,每個人都遇到過這一條,上至嬰孩,上至死人,無一幸免。
那就是:
最終解釋權歸某某所有。
在這句話後麵,絕不可能標注上如何解釋,不可能將這部分公開化,文字化,畢竟“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都說出來了,還怎麼有“威嚴”,怎麼有轉圜的餘地,怎麼有退路?
一句話:隻要解釋權不公布的話,它的解釋餘地則是無窮盡的。
在古代,掌握最終解釋權的不是刑部,也不是大理寺、都察院,那是皇帝本人啊。
朱允炆很嘚瑟,吃準了侯泰不能反駁,畢竟握著最終解釋權的不是刑部,也不是大理寺、都察院,是自己啊。
你們說茹瑺不當,那我非要解釋為當,咋滴,要不要翻書對質?
侯泰看著倒打一耙的朱允炆,徹底沒話說了,於是學習了茹瑺的部分做派,跪下來喊道:“臣有罪……”
不承認罪,那就得背構陷同僚的黑鍋,這個就有點狠了。
眼見朝局有了變化,不等鬱新清完嗓子,整理好官服,解縉已經站了出來,高聲喊道:“皇上英明,按《大明律》茹大人並無不妥,也無罪過……”
其他官員頓時窩火,你說茹瑺沒罪過,那就是我們有罪過?你解縉雖然在內閣混得風生水起,但也不能這樣坑人吧?
解縉並沒有打算得罪大多數,轉而說道:“然茹瑺所作所為,終有損朝廷顏麵,朝臣上書彈劾,也是為朝廷著想,臣以為,百官無罪,應降旨山西,斥責茹瑺一二。”
短短幾句話,解縉即維護了百官,替百官出頭,贏得了人心,又給出了解決的辦法,可見此人政治功底之深。
百官見解縉如此說,對其看法頓時改觀。原本因“教材之爭”站在解縉對麵的官員,也在這一刻認識到,解縉這個人也不是那麼令人討厭,還是會護大家周全的。
解縉聽著朝臣低語,就知道自己做對了。
可他還是錯了。
朱允炆站了起來,向前走了兩步,嚴厲地看著所有官員,威嚴地說道:“忻州府衙強取豪奪,欺壓百姓,致喪白衣,如此惡劣行徑,與強盜何異?茹瑺代忻州府衙給百姓認錯,道歉,當真是丟了朝廷顏麵?既然你們一個個都如此要臉,那為何要做出這種事,難道這不比道歉更無恥,更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