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三節 普法式打官司(三)(1 / 2)

梁心虎心想到底是讀書人,真是“出口成章”。不過十二個字把其中的好處說得明明白白,當下道:“先生說得不錯,自古王法無情,一文一字,皆關乎百姓身家性命。故而除了這鞫讞分司,本草先輩還有‘翻異別勘’之製。”

張家玉的興趣這時候已經被提了起來:“請首長賜教!”

梁心虎說翻異別勘是實行於宋代的一項司法製度。翻異,即翻供;別勘,即另外審理。宋代的刑案被告人在錄問、宣判與臨刑之際,都可以喊冤翻異。一旦翻異,案子便自動進入別勘的申訴程序。

從本質上來說,“翻異別勘”其實就是一種自動申訴的司法機製。刑事被告人每一次翻異,就必須安排另外的法官重審,為此支付了巨大的司法資源,並不得不忍受緩慢的司法效率。

“……當然會有一些犯人利用“翻異別勘”的機製,一次次服押,又一次次翻異,於是一次次重審,沒完沒了。為避免出現這種浪費司法資源的狀況,在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之間必須達成一種平衡……”

宋人想到的辦法就是,給予“翻異別勘”作出次數限製,北宋實行的是“三推之限”,即被告人有三次“翻異別勘”的機會,別勘三次之後,犯人若再喊冤,將不再受理。南宋時又改為“五推製”,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異別勘”。

可惜元代之後,這一製度完全湮滅了。明清時代,雖然亦有當場翻供、越級上告等情況,但是要麼有苛刻的限製條件(越訴),要麼就是複審決定權在主審官員手中。喊冤翻供成為一樁風險極大卻未必有收益的事情,若非蒙受極大的不白之冤,否則很少有人敢於嚐試的。

張家玉聽得興趣盎然。刑名作為官員的實務,讀書人多少都會涉及。但是總體而言並不受重視,別看朱元璋“法律意識”很強,專門製定《大誥》頒行天下,不但列為國子監教材和科舉考試內容,為了讓家家戶戶都讀,還規定家裏有此書者可以減罪一等。但是人亡政息,不過一百年功夫,到嘉靖朝這部書已經少有人知,需要重新由禮部頒刊天下。除此之外,市麵上極少有專將此類的書籍,相關的胥吏又將這些知識視為“不傳之密”。因此張家玉對此是蜻蜓點水,泛泛而談。很少涉及到具體的實務,更遑論法理了。.伍2⓪.С○м҈

梁心虎的課程到午飯的時候才結束。簡單的午餐之後,下午一點,便開始了巡回法庭第一天的審理工作。張家玉亦隨著眾人一起到法庭上旁聽庭審。

“巡回法庭”講得是因地製宜。有條件的地方自然是設在祠堂、廟宇、舊官署之類高屋敞軒之中,沒有條件的地方,直接在場院、戲台之類的空曠處設庭的也是常有的事情。

九江這裏實際可用的大屋有不少。但是梁心虎為了擴大普法的影響力,盡量讓更多的百姓能看審,隻要條件許可盡量選擇容積更大的室外場地。

今天的庭審就設在九江的一處打穀場上,中間堆起土台,作為法庭,四周用木柵環繞。一隊國民軍士兵已經沿著木柵欄設置起了警戒線,將越來越多的百姓隔在木柵之外。

空場上,豎起了若幹根木杆,上麵已經掛上了有線喇叭。

張家玉在巫蠱案時也是跑去旁聽過湊過熱鬧的,該案涉及之多之廣,稱得上是“南天第一案”了。當時前去旁聽的人簡直萬人空巷,廣州市政府不得不動用了大量國民軍前去維護秩序,張家玉托了不少關係也沒能進法院去聽,隻是在外麵通過“木頭話匣子”聽了審問過程。

今天的巡回審理同樣是人山人海――對於沒什麼文娛活動的鄉民來說,看審就是娛樂活動,好在這一次張家玉是“客卿”身份,不但人在木柵之內,還有個座位。

隨著眾人魚貫而入法庭在旁聽席坐好。張家玉望過去見這次審理的當事人已經到齊了。乍一看這候審的人還真不少,烏泱泱的一大片,分為兩隊。一邊是“民事案件”,一邊是“治安案件”。後者有警察看押。

按照法學口的製度設計,巡回法庭一般不審理重大刑事案件,主要是審理民事和治安案件。

曾卷隻見兩邊的法警看了看擺在桌子上的座鍾,大聲喊道:“時辰到,請保持安靜!起立!”

這一聲吆喝隨著擴音器散布,原本熱鬧的會場上漸次安靜下來。

主審法官梁心虎從主審席旁的一座帳篷裏走了出來,隻見他頭戴獬豸冠,身穿黑色法袍,腳上穿著蘭度船上的A貨黑皮鞋,端的是威風凜凜一身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