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這個律師太猖狂了!(2 / 2)

李晨聞言開口回道:“可以聽到,這位網友,你有什麼問題?”

“是這樣的。”

網友整平複了一下自己的情緒,開口說道:“我有位朋友,昨天看了你的直播,就是用冥幣支付嫖資的問題,興奮了一個晚上,今天準備去試一試。”

“我想在問一下主播,請問這種行為到底犯不犯法?”

“你那個朋友和你關係怎麼樣?”

李晨聞言開口反問。

“挺好的。”

“那你可要好好的勸一下他了,因為主播所說的案例,不適合不懂法的人士前去實踐。”

聽到這裏,男網友有些疑惑:“什麼意思?”

李晨看了一眼彈幕,發現一切正常,便打算把嫖娼問題的核心內容給講出來:

“因為它所包含的有幾個固定因素。”

“第一,場所問題。”

“簡單點說,這種行為不能在固定的場所去進行實踐。”

“比如說張三,拿著一張五千的冥幣去了按摩館想要放鬆自己的身體,而警方又剛好掃到了這家場子,這種冥幣付款的方式還是可以按照嫖娼進行追責。”

“第二,證據問題。”

“如何判定一個人是否嫖娼,警方會進行調查取證,並不是說你打了一炮扔給對方一張冥幣就不犯法,武協肯定會對你進行治安拘留,同時會通知你的直係親屬。”

“比如說老婆、父母兄弟,讓他們知道你的動向。”

李晨看了看自己的直播間說道:“所以,嫖娼一時爽,被抓難收場,主播還是不建議大家來用這種方式解決自己的生理需求。”

“主播,你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臉?”

“臥槽,我小本本都記上了,你現在又告訴我嫖娼犯法?”

看到這些彈幕,李晨推了推自己的眼鏡:“首先,請大家注意我說的案例,他的本質性。”

“特定場所,和固定的詞彙,是能否組成嫖娼罪的關鍵證據。”

“你和小姐聊天,約定好了給多少錢,這種行為就屬於嫖娼罪的定義。”

“而張三在與小姐溝通前,早就進行了約定,因為他們兩個人都害怕被抓。”

“修改備注,刪掉有關於嫖娼的不利證據,以愛人的關係進行互相稱呼,並在酒店開房。”

“和對象開房,肯定是不犯法的,對不對。”

“在約定好並實施之後,張三給了他一張冥幣,女方因此惱羞成怒,這才撥打報警電話。”

“那麼從原則意義上來講,張三的行為屬於嫖娼卻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他是在嫖娼。”

“而在女方的手機裏,有證據能夠證明她就是一位賣淫女。”

“換句話來講,你們敢和武協對證來自證清白麼?”

李晨推了推自己的眼鏡說道:“所以,我說的案例本身是沒有任何的問題,關鍵還是在於實施人如何進行操作。”

“說句不好聽的,我要是想犯法,完全可以在不用背負法律責任的情況下進行實施。”

李晨拿起自己的茶杯,淡定自如。

直播間內,徹底炸裂:

“臥槽,他太猖狂了!”

“媽的,我想舉報他!”

“舉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