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4章 問題的主要原因,所有人都有責任!(2 / 2)

選擇好酒店,李晨也是早早的睡下。

次日八點半,李晨達到審判院門前,和張振宇的家屬一同進入審判院內。

還是同樣的場景,不同的是原告及對方律師少了幾個人…

負責起訴的律師看到李晨的到來,下意識的往一旁挪了兩步,想要和他保持距離。

這個家夥太狠了,還是離遠一點比較好。

他可不想和那個女律師一樣,打個官司還把自己給送進去了。

八點五十五分,審判室的門從裏麵打開,李晨和張振宇的家屬率先進入審判室,其他人則是帶他們進去後才進入審判室。

九點走,案件重新審理…

走完程序,審判長和合議庭組成成員相繼走入審判庭。

王法官入席後,先說了那個女律師的情況:

因為她收了委托人的錢,又害怕受到對方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影響,這才去找辯護人,讓對方產生一種必敗的想法。

對於這個結果,李晨自己都有些錯愕。

這………

也行麼?

說完律師的情況,王法官看向辯護人位置上的李晨:“辯護人,現在請你繼續發表你辯護的意見。”

“好的審判長。”

李晨聽言開始發表自己的辯護意見:“對於這起案件,我有五點辯護意見。

第一,案發地點。

案發地點是學校,所涉及到了(和諧內容)

第二點,張振宇的處境。

事發在淩晨,在一開始的王國維的行為,從第一次踹開門到最後的階段,他的侵害是持續性的。

而張振宇和王國維事先並不認識,又沒有矛盾衝突,那麼在麵對王國維的施暴情況,我們可以確定,張振宇就是無過錯方。

第三點,群體行為。

在本次案件中,第一次的時候,張振宇被人搶走被子,他也沒有任何的過激反應,而在學校的監控視頻中,也是有人進行阻攔,所以我們可以通過他的反應來判定,他所處的環境是絕對安全的。

而在第二次時,張振宇被人強行來出宿舍,監控中也並沒有看到有人阻止對方施暴的行為。

也正因為缺少了這份安全感,才讓張振宇有拿刀來保正自己的不被侵害的行為。

第四點辯護意見,正當防衛的定論。

在司法定義中,正當防衛一直是保護自己不被侵害的合法手段,而司法中並沒有明確指出行為人不能帶刀防衛。

而在案件的視頻中可以判斷,張振宇最開始的行為就隻是要防衛自己不被施暴,如果他是帶著傷害的意圖,完全可以在宿舍時就能夠對別人事實傷害。

我們可以這麼理解,如果張振宇沒有被人毆打,那他就不可能持刀殺人。

第五點,學校和其他人的責任。

在案件中,事發在學校,而幾人又是喝酒後施暴,到底是在哪裏喝的酒,是在校內還是校外,作為一個封閉式管理的學校,酒又是怎麼來的?

我個人認為這是學校的疏忽,對安全和管理的疏忽。

也正是因為他們,才間接導致了張振宇持刀反殺兩人的悲痛結局。

還有當時所謂勸阻的同學,他們如果是真的勸阻,也不能會有接下來張振宇被迫自衛情況。

綜合所說,我認為,如果張振宇是故意傷害,那他們也應給是被告,是絕對不能夠做在聽審席上的,他們就應該和張振宇一樣全部坐在被告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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