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章(1 / 3)

天文

三代以上,人人皆知天文。“七月流火”,農夫之辭也;“三星在天”,婦人之語也;“月離於畢”,戍卒之作也;“龍尾伏晨”,兒童之謠也。後世文人學士,有問之而茫然不知者矣。若曆法,則古人不及近代之密。

樊深《河間府誌》曰:“愚初讀律書,見私習天文者有禁。後讀製書,見廟語楊士奇等曰:‘此律自為民間設耳,卿等安得有禁?’遂以《天元寶曆祥賦》賜群臣。由律書之言觀之,乃知聖人所憂者深;由製書之言觀之,乃知聖人之所見者大。”

日食

劉向言,《春秋》二百四十二年,日食三十六。今連三年比食。自建始以來,二十歲間而八食。率二歲六月而一發,古今罕有。異有大小希稠,占有舒疾緩急。餘所見崇幀之世十七年而八食。與漢成略同,而稠急過之矣。然則謂日食為一定之數,無關於人事者,豈非溺於疇人之術,而不覺其自蹈於邪臣之說乎?

《春秋·昭公二十一年》:“秋七月壬午朔,日有食之。公問於梓慎,曰:‘是何物也?禍福何為?’對曰:‘二至、二分,日有食之,不為災。日月之行也,分,同道也;至,相過也。其他月則為災。’”非也,夫日月之在於天,莫非一定之數。

然大象見於上,而人事應於下矣。為此言者,殆於後世以“天變不足畏”之說迸其君者也。《漢書·五行誌》亦知其說之非,而依違其間,以為食輕,不為大災水旱而已,然則食重也如之何?是故日食之咎,無論分、至。

月食

日食,月掩日也;月食,地掩月也。今西洋天文說如此。自其法未入中國而已有此論,陸文裕《金台紀聞》曰:“嚐聞西域人算日月食者,謂日月與地同大,若地體正俺日輪上,則月為之食。”南城萬實《月食辨》曰:“凡黃道平分各一百八十二度半強,對衝處必為地所隔,望時月行適當黃道交處,與日正相對,則地隔日光,而月為之食矣。”按其說亦不始於近代,漢張衡《靈憲》曰:“當日之衝,光常不合者,蔽於地也。是謂闇虛在星,星微月過則食。”載《續漢·天文誌》中。俗本“地”字有誤作“他”者,遂疑別有所謂闇虛,而致紛紛之說。

靜樂李鱸習西洋之學,述其言曰:“月本無光,借日之照以為光曜。至望日,與地日為一線,月見地不見日,不得借光,是以無光也。”或曰:“不然。曾有一年,月食之時,當在日沒後,乃日尚未沉,而出地之月已食矣。東月初升,西日未沒,人兩見之,則地固未嚐遮日月也,何以雲見地不見日乎?”答曰:“於所見者非月也,月之影也,月固未嚐出地也。何以驗之?今試以一文錢置虛器中,前之卻之,不見錢形矣,卻貯水令滿而錢見,則知所見者非錢也。乃錢之影也。日將落時,東方蒼蒼涼涼,海氣升騰,猶夫水然,其映而升之亦月影也。如必以東方之月為真月。則是以水麵之錢為真錢也,然乎?否乎?又如漁者見魚浮水麵,而投叉刺之,心稍下於魚,乃能得魚,其浮於水麵者。魚之影也。舟人刺篙,其半在水,視之若曲焉,此皆水之能影物也。然則月之受隔於地,又何疑哉。

歲星

吳伐越,歲在越,故卒受其凶。荷秦滅燕,歲在燕,故燕之複建不過一紀。二者信矣。慕容超之亡,歲在齊,而為劉裕所破,國遂以亡。豈非天道有時而不驗邪?是以天時不如地利。

歲星固有居其國而不吉者。其行有贏縮,《春秋傳》:“歲棄其次而旅於明年之次。”《史記·天官書》:“已居之,又東西去之,國凶。”《淮南子》:“當居不居,越而之他處。”以近事考之,歲星當居不居,其地必有殃咎。

五星聚

史言:周將代殷,五星聚房;齊恒將伯,五星聚箕。漢元年十月,五星聚東井。唐天寶九載八月,五星聚尾箕,大曆三年七月,五星聚東井。宋乾德五年三月,五星聚奎。淳熙十二年閏七月,五星聚軫。元太祖二十一年十一月,五星聚見於西南,明嘉靖三年正月丙子,五星聚營室。天啟四年七月丙寅,五星聚張。占曰:“五星若合,是謂易行,有德受慶,改立王者,奄有四方,子孫蕃昌。無德受殃,離其國家,滅其宗廟,百姓離去,被滿四方。”考之前史所載,惟天寶不吉,蓋玄宗之政荒矣。或曰:漢從歲,宋從填,唐從熒惑雲。

四星之聚,占家不以為吉。驗之前代:於張,光武帝漢;於牛、女,中宗紹晉;於觜、參,神武王齊;於危,文宣代魏;於東並,肅宗複唐;於張,高祖王周,皆為有國之祥也。故漢獻帝初,韓馥以四星會於箕尾,欲立劉虞為帝。唐鹹通十年,熒惑、填星、大白、辰星會於畢、昂,詔王景崇被袞冕,軍府稱臣以厭之。然亦有不同者:如慕容超之滅,四星聚奎、婁;姚泓之滅,四星聚東井。後晉天福五年,術士孫智永以四星聚鬥,分野有災,勸南唐主巡東都。宋靖康元年,太白、熒惑、歲、填四星合於張。嘉熙元年,太白、歲、辰、熒惑合於鬥,詔避殿減膳,以圖消弭。此則天官家所謂“四星若合,其國兵喪並起,君子憂,小人流”,而不可泥於一家之占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