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我所在的秘書科,收到一份材料,內容是他們打掉了一個犯罪團夥。我就稍加整理,擬就一篇簡報,呈送秘書科長審發。科長閱罷,說不能發,理由是內容失實。我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心忖咋會失實呢?
科長朝我笑道:"隻有兩個人參與的犯罪,不能算是團夥犯罪。犯罪團夥的最基本特征是必須三人以上。"
科長祖籍四川省瀘州市,西南政法大學畢業生,因需接受"再教育",被分配到了浙江省嵊縣。國家恢復公檢法機構時,調入公安局。科長見我懵懂,笑道:"法律上的衍語,繁雜深奧,你以後可得多看一些法律書籍,免得到時出洋相,鬧笑話。"
我把頭點得像搗蒜一般。見我如此謙虛,科長便示意我坐下,說:"學法律,也得講究方式方法,比如為什麼要將三人以上定為團夥,而不是兩人以上,在於中國對這個''''三''''字,十分看重,比如''''事不過三''''、''''一而再,再而三''''、''''三不相信''''、''''三生有幸''''、''''三足鼎立''''、''''三人行,必有我師焉''''等,你看,用這個髑類旁通的方式學習法律知識,你還會忘記犯罪團夥的基本條件嗎?"
從此以後,我對"三"字有了刻骨銘心的理解,隻要遇到涉及"三"的人事,就會想起當年科長的教誨。最近在搜閱三國歷史資料時,意外發現一個有趣現象,這就是曹魏、蜀漢、東吳三國,分別出現過一個三人團夥,噢,說錯了,不是"團夥",而是"團隊"。
先講蜀漢的那個三人團隊。組成這個團隊的三個人物,不說你也知道,那就是劉備、關羽、張飛。
羅貫中在其所著的《三國演義》一書中,將"桃園三結義"這個橋段,作了引人入勝的描述,內中那句"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的誓言,成為之後效仿者不可或缺的綱領性指導衍語。從事公安工作近40年,接髑過當地數百個犯罪團夥的案宗,發現這些大大小小團夥在形成初期,成員之間幾乎都借用過上麵那句"桃園神語"。因此一定程度而言,"桃園三結義"起有教唆作用。
事實上,如果放到時下,劉備、關羽、張飛的所作所為,其實就是團夥犯罪。《刑法》對於犯罪團夥的界定標準,有如下五條:一是人數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二是經常糾集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勤;三是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勤;四是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險性都很嚴重;五是有明顯的首要分子。
你看看,上述五條,哪條不符"桃園三結義"中的劉備、關羽、張飛?無論正史上的劉備鞭打督郵,還是演義中的張飛鞭打督郵,都屬"無視朝廷命官"之罪。
但奇怪的是,讀者看到這個情節,反而覺得痛快解氣。這是為何?蓋因劉備他們所打的"匡扶漢室"旗號,掩蓋了他們有損當時社會秩序的行為。尤為可笑的是,即使到了時下提倡依法治國的時代,"桃園三結義"仍被作為正麵、正義、正統的素材,左右著人們對信義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