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後,姚又起訴查普曼和威大生理係主任理查德?摩斯(Richard

Moss)違反托管合同。原來,姚到威大任教時,帶去了一些他做博士後時建造的雜交瘤細胞株。細胞株必須保存在液氮中,液氮會逐漸蒸發掉,因此還要有人定期往液氮罐裏添加液氮。姚被開除後,其原來實驗室由摩斯控製,這些細胞株的儲存由姚以前的一名學生在摩斯的監督下加以維護。2001年1月,姚在摩斯的陪同下去取這些細胞株,想把它們帶到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去做實驗(姚丟了威大的工作後,他以前的導師接納了他當訪問學者),卻發現液氮都跑光了,細胞株也都死了。原來,在2000年時,摩斯讓查普曼的人員使用該實驗室,一名博士後用該液氮罐儲存自己的樣品,可能沒有把蓋子關緊,讓液氮泄漏光了。姚因此起訴查普曼、摩斯,索取賠償。一審判決查普曼、摩斯賠償姚41萬多美元。查普曼、摩斯上訴,威斯康星州上訴法庭2005年8月31日做出判決,認定查普曼、摩斯在接受托管時存在疏忽,但是他們與姚不存在任何合同關係,不存在侵權,因此推翻了一審判決。

姚為什麼要去破壞對門實驗室的實驗呢?威大“教員權利與義務委員會”提出了幾種可能的解釋。一個可能是姚嫉妒查普曼,或把查普曼當成潛在的競爭對手(兩個人當時都是助理教授,以後都麵臨著提升為永久教授的問題)。另一個可能是姚認為那台震蕩器是屬於他的,曾經向別人表示過對查普曼實驗室使用“他的”震蕩器感到不滿,因此加以報複。另外,委員會也注意到姚當時在工作上和家庭中都承受著各種壓力,可能因此影響了其心理健康。除非肇事者自己坦白,許多學術不端事件的動機是難以認定的,也沒有必要去認定,因為那不是常人能夠理解的。

這個事件的另一離奇之處是,姚被威大開除後,並沒有因此身敗名裂,反而在中國學術界春風得意:入選首批教育部“長江計劃”,任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生命科學學院特聘教授,獲得中國國家傑出青年基金,主持中科院創新重大項目,任科技部863項目課題組長,任科技部973項目首席科學家……他其實大部分時間仍在美國,先是在其研究生導師那裏當訪問學者,現在則在亞特蘭大的摩豪斯醫學院(Morehouse

School

of

Medicine,一所在1975年成立的黑人學校)生理係當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