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論改革與法(1 / 2)

什麼是法?就是為了社會安定,製定的條文,讓人們安照製定的條文去做,這種製定的條文就是法。

可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了新的事物,新的問題,為了社會平安發展,必須製定出新的條文或改正舊的條文,這樣就要對法進行添補或更改,這就是變法,變法的過程就是改革。

所以社會不斷的發展,而“法”就會不斷的改革,社會才能安定。“法”是為社會的安定而立的,“法”是為大多數人謀利益的,讓人們按“法”去做,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誰違犯了“法”,誰就是敵人,要給與狠狠的打擊,才能杜絕違法的人。

所以,在法律麵前,也有敵我之分,守法的人是我們的朋友,要給與仁愛,違法的人是我們的敵人,要給與狠狠打擊。

為了國家進步,社會安定,每時每刻都要改革,都要變法。《呂氏春秋》中的《察今》講的多麼生動!隻是教學中的譯文中的幾個字譯錯了,使這篇文章明珠投暗了,我在這裏改譯一下:

察今 《呂氏春秋》

上胡不法先王之法(皇上為什麼不修改先王的法令製度?第一個“法”作動詞,對法令的修改或補刪,不是仿效)?非不賢也(先王的法令不是不好),為其不可得而法(因為它不適合才修改法令)。先王之法,經乎上世而來者也,人或益之,人或損之(先王的法令製度是經過上世傳下的,也進行了添補或者作了刪除),胡可得而法(怎麼合適就怎麼修改法令)。雖人弗損益,猶若不可得而法(要是人們不進行添補和刪除,好像不合適的法令去實行)。

凡先王之法,有要於時也。時不與法俱在,法雖今而在,猶若不可法(“不可法”譯:不可實行的法令製度)。故釋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為法(“法其所以為法”譯:修改先王的法令製度成為現在的法令製度)。先王之所以為法者,何也?先王之所以為法者,人也,而已亦人也。故察已則可以知人,察今則可以知古。古今一也,人與我同耳。有道之士,貴以近知遠,以今知古,以所見知所不見。故審堂下之陰,而知日月之行,陰陽之變;見瓶水之冰,而知天下之寒,魚鱉之藏也。嚐一脬肉,而知一鑊之味,一鼎之調。

荊人欲襲宋,使人先表澭水。澭水暴益,荊人弗知,循表而夜涉,溺死者千有餘人,軍驚而壞都舍。向其先表之時可導也,今水已變而益多矣,荊人尚猶循表而導之,此其所以敗也。今世之主法(“主”不作當今的皇帝,譯:主張、決定。“主法”不能分開,譯:實行的法令)先王之法也,有似於此。其時已與先王之法虧矣,而曰此先王之法也,而法之。以此為治,豈不悲哉!

故治國無法則亂,守法而弗變則悖,悖亂不可以持國。世易時移,變法宜矣。譬之若良醫,病萬變,藥亦萬變。病變而藥不變,向之壽民,今為殤子矣。故凡舉事必循法以動,變法者因時而化。是故有天下七十一聖,其法皆不同;非務相反也,時勢異也。故曰:良劍期乎斷,不期乎鏌鋣;良馬期乎千裏,不期乎驥驁。夫成功名者,此先王之千裏也。

楚人有涉江者,其劍自舟中墜於水,遽契其舟,曰:“是吾劍之所從墜。”舟止,從其所契者入水求之。舟已行矣,而劍不行,求劍若此,不亦惑乎?以故法為其國與此同。時已徙矣,而法不徙。以此為治,豈不難哉!

有過於江上者,見人方引嬰兒而欲投之江中,嬰兒啼。人問其故。曰:“此其父善遊。”其父雖善遊,其子豈遽善遊哉?以此任物,亦必悖矣。荊國之為政,有似於此。

這篇《察今》講的多麼深刻,是治理國家導最高導向,每個官員要認真的學習領會,把它運用在現在法律之中,才能把中國建設的更好。

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們國家也犯了“荊人欲襲宋”的錯誤,由於法律跟不上,國家和個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失,不說外來病蟲害的入侵,也不說官場上的腐敗等等,就說一說吸毒吧,在毛澤東時代吸毒者早已滅絕了,法律沒有吸毒條文,到了改革開放,吸毒者遍地全國,使多少人受到財產損失和身體折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