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顯,蕪湖國有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越權了,它在蕪湖市發改委、國土局和建設局三家默許下,以儲備土地的名義進行商業化的操作。
身先士卒的蕪湖國有土地收購儲備中心領取了中江商場地塊規劃許可證、規劃選址意見書、國有土地使用批複等要件,其間又向蕪湖發改委提交了“關於辦理原中江商場及周邊地塊立項手續的報告”,後來蕪湖發改委作出批複,同意蕪湖國有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據此展開規劃、拆遷等前期工作”。
倪家人很清楚地意識到,若不是蕪湖市各級主管部門的支持,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也不會那麼囂張,更不會代開發商行“便宜事”。於是他們決定向上級反映此事,倪家先後上書安徽省國土廳、建設廳、發改委,請求(色色小說它們撤銷原中江商場地塊的三大拆遷要件:《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及《關於同意原中江商場及周邊地塊開展前期工作的批複》。
2010年2月10日,安徽省發改委撤銷了蕪湖市的立項批準文件,認為蕪湖發改委“同意原中江商場及周邊地塊開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屬行政越權,不得作為規劃與拆遷依據。接著,國土廳撤銷了蕪湖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2010年4月12日,安徽省國土廳下達“撤銷令”:撤銷蕪湖國土局發給蕪湖土地收儲中心的《建設用地批準書》。
2010年5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緊急通知,要求“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一律不得實施強製拆遷”。
然而,蕪湖土地收儲中心於心不甘、死心不改,於2010年6月22日又將安徽省發改委告上了蕪湖市鏡湖區法院,要求法院責令省發改委撤銷決定書。
庭審時,蕪湖國有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表示,決定何種文件可以作為拆遷、規劃的依據屬於拆遷、規劃等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範圍,被告作為“配合土地收儲”的職能部門,隻應當對蕪湖發改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法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行政複議的決定,而無權決定蕪湖市發改委核發給原告的批複是否能作為規劃、拆遷的依據。因此,被告省發改委的具體行為屬於行政越權,應予以撤銷。
省發改委代理人認為,省發改委撤銷蕪湖市發改委土地收儲立項許可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蕪湖市發改委並無批準土地收儲立項的法定職權,其批準蕪湖市國有土地收儲中心土地收儲立項的行為屬於越權行政,應予以糾正。
蕪湖市發改委批複文件中明確指出“同意你中心對該地塊進行收儲”。而土地儲備中心認為,蕪湖市發改委申請的不是收儲,而是收儲的前期工作批複--規劃、拆遷。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