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目的是保護更大地區動物群體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把疫病控製在封鎖區之內,集中力量就地撲滅。
封鎖區的劃分,必須充分考慮該病的流行規律,疫情流行情況和當地的具體條件,確定疫區和受威脅區。
執行封鎖時應掌握“早、快、嚴、小”的原則,即執行封鎖應在流行早期,行動果斷、快速,封鎖嚴密,範圍盡可能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原則,具體措施如下。
1.封鎖疫點應采取的措施
(1)嚴禁人、動物、車輛出入和動物產品及可能汙染的物品運出。
在特殊情況下人員必須出入時,需經有關獸醫人員許可,經嚴格消毒後出入。
(2)對病死動物及其同群動物,縣級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有權采取撲殺、銷毀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
特別是有新發傳染病或從國外傳入我國從未發生過的傳染病時,果斷采取撲殺措施是最有效的防控手段。
(3)疫點出入口必須有消毒設施,疫點內用具、圈舍、場地必須進行嚴格消毒,疫點內的動物糞便、墊草、受汙染的草料必須在獸醫人員監督指導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2.封鎖疫區應采取的措施
(1)交通要道必須建立臨時性檢疫消毒關卡,備有專人和消毒設備,監視動物及其產品移動,對出入人員、車輛進行消毒。
(2)停止集市貿易和疫區內動物及其產品的采購。
(3)未汙染的動物產品必須運出疫區時,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獸醫防疫人員監督指導下,經外包裝消毒後運出。
(4)非疫點的易感動物,必須進行檢疫或預防注射。
農村城鎮飼養及牧區動物與放牧水禽必須在指定地區放牧,役畜限製在疫區內使役。
3.受威脅區應采取的措施
疫區周圍地區為受威脅區,其範圍應根據疾病的性質、疫區周圍的山川、河流、草場、交通等具體情況而定。
受威脅區應采取如下主要措施。
(1)對受威脅區內的易感動物應及時進行預防接種,以建立免疫帶。
(2)管好本區易感動物,禁止出入疫區,並避免利用疫區水源。
(3)禁止從封鎖區購買動物、草料和動物產品,如從解除封鎖後不久的地區買進動物或其產品,應注意隔離觀察,必要時對動物產品進行無害處理。
(4)對設在本區的屠宰場、加工廠、動物產品倉庫進行獸醫衛生監督,拒絕接受來自疫區的動物及其產品。
4.解除封鎖疫區內最後一頭患病動物撲殺或痊愈後,經過該病一個潛伏期以上的檢測、觀察未再出現新病例時,經徹底清掃和終末消毒,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檢查合格後,由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並通報毗鄰地區和有關部門。
疫區解除封鎖後,病愈動物需根據其帶毒時間,控製在原疫區範圍內活動,不能將其調到安全區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