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正公全集》 與駱中丞鹹豐三年十月二十..(1 / 1)

接奉惠函,敬悉一切。

合江、皖、兩湖之力合舉進剿,尊見極是。此時總以籌備水師為先務。昨裕時卿太守信來,言須船與排並辦,所論甚有理。侍前所以專言排者,以實無銀辦船也。民船必須改造,改造必須價買。每買一船,大者數百,小者亦百金,即用船二百號,亦非數萬金不可,是以憚於興辦。近日通盤籌劃,此數萬金竟不能不用。蓋湖北經田鎮失事之後,從前炮船盡化烏有,南省亦無一船,將來兩省何以禦賊?不如侍尚閑暇,將船、排及時興辦,究竟不無裨益。侍擬日內複奏,言北省賊退,暫可不往救援,而自請在衡籌備水師,為督撫分任其勞,並請予粵餉解大營者截留八萬,以為辦船之用。若炮船齊備,或閣下,或甄師與岷樵東下剿賊,侍皆願從其後以為輔助。若不截此餉銀,無款買船,水路毫無準備,則尊見合剿之局終難成也。如卓裁以為可,則請將此項廣餉截出八萬,侍一麵入奏。不然,以數千金籌備戰排,專防湘江,終兒戲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