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可以在下列範圍內會付現金。
(1)職工工資、各種工資性津貼。
(2)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獎金。
(3)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現金支出。
(4)個人勞務報酬。
(5)單位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6)收購單位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
(7)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辦理轉賬結算不夠方便,必須使用現金的支出。
(9)除上述第(5)、第(6)兩項之外,各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中每人每次不得超過本單位的限額,超過限額部分,可根據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銀行轉為個人儲蓄存款或以支票、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應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後予以支付。
(10)在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的貨款應通過銀行以轉賬方式進行結算。如遇前述第(8)項特殊情況需使用現金應由開戶人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開戶行根據需要支付現金。
(11)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製和集體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製商品,必須采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結算。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