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2 / 2)

[1]企業必須按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安全。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謀取利益。

[2]企業重大事項變更應及時報請其開戶銀行。主要包括:

企業名稱更改,但開戶銀行及賬號不改變的,應及時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並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開戶銀行。

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向開戶銀行申請。一般包括下列情況:一是企業被撤並、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二是企業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三是企業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四是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3]企業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餘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

[4]企業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麵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麵申請、原預留簽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文件。

[5]明確違反銀行賬戶管理規定應承擔的責任。下列行為違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違規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避銀行債務。

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凡發生上述情況的,有關企業及其經辦人都將受到相應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