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難做,英雄下場落淚(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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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初發生的“胡衛民辭職事件”被媒體光泛報道。

做好人,為民服務,曝光醫院黑幕,結果得罪醫院得到的下場是門扁被砸~還被人打成陽痿被迫辭職。

這件事至今還沒結束,還要過著擔驚受怕的苦日子...

歎~悲劇又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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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3日,重慶開縣農民金有樹在池塘中勇救失事中巴車裏的19名乘客,之後悄然離去。因在水中浸泡過久,“誘發了肺氣腫和肺癌”他舉債治療數月後,因告袋無門,被逼離開醫院,與今年3月10日去世,13日下葬。

下葬場麵冷清,19名被救者僅一人來送葬,留下5萬元欠債重壓妻兒肩頭。在給開縣縣長的求助信中,他發出”我救了19人的生命,求縣長救我的命”的請求。

他在彌留之際留給妻子的遺言是:“不能對不住別人,一定要把治病時的欠款還上!”

死將金之死是一件重大社會醜聞,不僅因為一個英雄的末日,更由於“全社會”的冷漠;英雄也許是開縣人民的榮光,但相關社會組織令人齒寒的冷漠卻又賦予開縣以恥辱;金有樹的行為使他成為道德楷模,但因為醜聞的出現,他的死又成為了一種活的道德傳播讀本,它告訴人們:喏,這就是道德的下場。

有觀點認為,當一個社會道德水平低下時,少數人堅持道德操守,反倒成了“傻瓜”。由於對道德行為的逆向鼓勵,這會形成一個惡性循環,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迅速下滑,這是十分危險的。而今我們麵臨的問題便是:金有樹之死將預示怎樣的道德前景?那麼我們又如何才能消除由“開縣醜聞”派生的對道德走向的逆向鼓勵?我們社會、尤其是政府機構將怎樣反思並承擔社會道德重建的義務?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語境之下,金有樹之死便是一個重重的問號,我們必須做出解答。

法律與社會良俗很多時候都是相輔相成的。見義勇為也好,感恩圖報也好,都是良心的體現。良心是需要珍視的,因為他不易的,容易被破壞,良心需要契約(法律)的存在來保護。隻有當法律深入到見義勇為行為的每一細節中,也許我們才不會再看到見義勇為者發出“我救人,誰救我”這樣的疑問。

摘自《今報》楚天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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