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身問題——維護我們不可讓與的人身權(1 / 3)

都是性病惹的禍

【案例】

周小姐生性豁達,在外企工作,經常出入一些高級娛樂場所。有一次,在會館遇到一位英俊瀟灑的男子,兩人一見如故,隨後發生了“一夜情”。一個月以後,周小姐感覺自己的身體不適,到某醫院檢查確診為性病。一個多月以後,周小姐病愈出院。不久後的一天早上,剛來到辦公室就看到同事對自己指指點點,竊竊私語,周小姐很是納悶,與她關係要好的王大姐過來塞給她一張廣告宣傳單,她一看不禁大吃一驚。原來廣告宣傳單上將她的病例、姓名以及照片等全部印在了廣告單上。幾天內,關於周小姐生活不檢點、人品有問題的議論就在公司同事間以及朋友之間傳播開來了。周小姐找到這家醫院,稱醫院損害了其肖像權、隱私權和名譽權,要求醫院停止印發有自己資料的宣傳單,並要求賠償精神損失。這家醫院的負責人卻說,既然已經治愈了,幫醫院做個宣傳又有什麼大不了。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四十條以書麵、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案例分析】

案中該醫院的行為侵犯了周小姐的肖像權、隱私權和名譽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條的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案中該醫院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即:1。未經本人同意;2。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該醫院沒有經過周小姐的同意,使用周小姐的照片,並以營利為目的將其刊登於廣告宣傳單上,侵犯了周小姐的肖像權。

該醫院的行為還侵犯了周小姐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周小姐患有性病,這是她個人生活中不願意讓別人知道的事情,和社會公共生活、社會公共利益沒有任何的關係,該醫院有替患者周小姐保守隱私的義務,但是醫院卻將這件事情印在廣告宣傳單上加以傳播,該醫院的此行為侵犯了周小姐的隱私權。而依據《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書麵、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本案中由於該醫院印發了刊有周小姐資料的廣告宣傳單,宣揚周小姐性病的隱私,使得周小姐的同事、朋友等產生了周小姐“生活不檢點、人品有問題”的社會評價,該醫院的行為已經影響了周小姐的社會評價,因此,該醫院的行為還侵犯了周小姐的名譽權。

【律師鏈接】

無論所宣揚的事實是否屬實,隻要造成了當事人社會評價的降低就構成了名譽權的侵犯。

撿到吹風機,不幸被擊傷,誰來賠償

【案例】

文阿姨在小區外的公路邊上撿到一個小箱子,打開一看,裏麵是一部吹風機。文阿姨在女兒家見過女兒每次洗澡之後都要用吹風機吹頭發,當天晚上洗澡之後,也想用自己撿到的吹風機吹幹一下頭發。誰知手剛觸動吹風機的開關,就遭到電擊,右手被擊傷。經過電工的檢查,這部吹風機嚴重漏電,屬於不合格產品。文阿姨仔細查看吹風機的生產廠家,發現就是本市的一家工廠所生產的。她想找廠家索賠,但是又想,吹風機是自己在路上撿到的,不是買的,廠家會不認帳,可是如果不找廠家,誰又來賠償自己呢?那麼,被撿到的東西造成了人身傷害,應該由誰來賠償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

撿到的產品,如果造成了人身損害,可以要求生產廠家賠償。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這是我國法律對生產者生產的產品質量所作的強製性規定。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生產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隻有一條,就是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而並沒有規定產品必須是通過買賣的途徑所獲得。

本案中,由於吹風機漏電,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從而導致文阿姨的使用時右手被擊傷,因此,吹風機的質量問題直接造成了文阿姨受傷。而至於這部吹風機是文阿姨從商家購買還是從路邊撿得,並不能改變吹風機存在質量問題的事實。因此,文阿姨可以要求吹風機的生產廠家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鏈接】

購買產品尤其是電器類的產品一定要到正規的商家,並選擇正規廠家生產的產品,對於文阿姨這樣,在路邊撿得的產品,不要隨便使用,以免發生不必要的損害和損失。

風把路邊的樹枝吹斷砸傷行人,誰來承擔責任

【案例】

今年6月份的一天,葛某騎自行車會友,走到某市某商店門前的公路時,突遇大風將一棵樹的樹枝吹斷。葛某來不及躲避,被砸中了頭部,當即不省人事,被商店的店員送往醫院搶救。該公路段一級路旁樹木屬於該市公路局管理。路旁樹木由於受病蟲害侵蝕,很多樹木已經出現空心,部分樹木甚至出現枯死現象。該市政府要求公路局進行選擇性采伐清理,但是該公路局從來沒有對這些樹木進行任何措施,以致此時發生事故。現在葛某欲要求人身損害賠償,應當向誰主張?是否會得到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六條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分析】

該案涉及一個較為普遍的法律問題:樹木由於管理欠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誰承擔責任?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之前,這種情形多主張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如果樹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這種情況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在舉證方式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即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證明自己已盡管理職責、沒有過錯。本案中,葛某由於樹木傾倒而受傷害,而且樹木傾倒的原因在於作為樹木管理人的市公路局疏於管理造成的,公路局存在重大過錯,因而葛某的人身損害應當由市公路局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公路局不能以該損害為自然原因導致作為抗辯理由。

當眾辱罵老人,致使氣病要賠償

【案例】

馬阿姨患有冠心病很多年了,其鄰居小紅是一個說話非常尖酸刻薄的人,經常為一些瑣事與馬阿姨爭吵,把老人氣得心口發痛、偷偷掉眼淚。這天,她又為了往門外地上灑水的事情破口大罵,當時馬阿姨家裏有很多客人,小紅罵馬阿姨的時候大家都能聽到,後來馬阿姨的女兒把馬阿姨拉進了裏屋。但是小紅並沒有因此而收斂,反而罵得更大聲、加起勁。她罵馬阿姨克夫、克子,是個掃把星,說馬阿姨克夫,老公年紀輕輕的就死了,而後又克死了兒子,沒有兒子給她養老送終,還罵她老不正經,老狐狸精,經常勾引別的老頭。馬阿姨受不了這種羞辱,表情痛苦地捂著胸口倒在了地上昏迷過去。馬阿姨的女兒見此,急忙打120,救護車到來後立即將馬阿姨送往醫院搶救,終於脫離了危險。馬阿姨的女兒憤怒地找小紅理論,要她當麵向老人家賠禮道歉,並賠償醫藥費、治療費以及精神損失費等。小紅卻說自己又沒有打她,是馬阿姨自己小心眼兒,活該氣病,自己根本就不需要賠償什麼損失。那麼,當眾辱罵他人致使其氣病真的不需要賠償嗎?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誚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名譽權案件解答》)以書麵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案例分析】

當眾辱罵他人致使其氣病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小紅應當承擔馬阿姨的醫藥費、治療費以及精神損失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規定,以書麵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也就是說,當眾辱罵他人是一種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小紅當著眾多客人的麵,用汙言穢語、具有極其侮辱性的語言肆無忌憚的大罵馬阿姨,根本不顧及老人的人格尊嚴、身體以及心理承受能力,已經嚴重侵害了老人的名譽權,而且還將老人氣得冠心病發作,生病住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根據《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此,對於小紅的惡劣行為,馬阿姨不僅可以要求其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而且可以要求賠償因氣病而支出的醫藥費和治療費,同時對精神上所受的傷害也可要求給予精神賠償。

土雞蛋變成了洋雞蛋,都是照片惹的麻煩

【案例】

高大叔是鎮裏有名的養雞能手,養的雞不僅蛋鮮而且連淘汰的蛋雞都比那些養雞專業戶的肉雞的肉質好,關鍵在於高大叔從不使用市場上出售的形形色色的飼料,堅持用玉米、青菜等糧蔬在院子裏喂養,大家都認同高大叔的土雞蛋,附近餐館來訂貨的絡繹不絕。一天,高大叔家裏來了幾個人來參觀學習高大叔養雞的經驗,高大叔是個熱心腸的人,不僅熱情接待、認真講述自己的經驗,還應他們的請求讓他們拍了幾張自己喂雞的照片。但是,不久之後,在本縣的許多鄉鎮和公路邊都出現了印有高大叔喂雞畫麵的雞飼料廣告,附近的餐館也以高大叔的土雞蛋原來是飼料喂出來的洋雞蛋為由不再訂貨。高大叔回想起來,肯定是那天來參觀的幾個人使用了給他拍的照片。高大叔氣憤萬分,想要找他們理論,但是又不知道法律對這種擅自使用別人的照片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第二十五條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麵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麵同意。

第四十七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專利的;

(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四)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

【案例分析】

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照片打廣告已經構成了侵權,高大叔可以向其索賠。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根據《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麵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麵同意。根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所謂的參觀人利用高大叔的形象打雞飼料的廣告,未經過高大叔的同意,已經侵犯了高大叔的肖像權,而且打的廣告和高大叔堅持不用飼料喂雞的一貫做法也是不相符合的,對高大叔的“土雞蛋”的聲譽造成了嚴重影響。對此,高大叔可以要求他們立即停止用他的照片做廣告,為他消除不良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